先赋地位亦称“归属地位”、“归附地位”。与“自致地位”相对。个体凭藉与生俱来的生物条件或社会属性所获得的社会地位。1936 年,美国人类学家拉尔夫·林顿在《人的研究》中首创,称“基于出身的地位”。后美国社会学家英克尔斯改现称。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先天遗传、血缘等生物条件决定的属性,如性别、年龄、血统、种族等造成的,是个体无法控制的;另一类是由家庭社会地位规定的属性,如种姓、等级、世袭制下的继替原则造就的,亦称“世袭地位”。一般而言,传统社会注重先赋条件,社会地位的升迁与个体努力关系甚少,现代社会逐渐看重自致性因素。参见“自致地位”。
指的是某人所拥有的一种被事先给定的、并且通常无法被改变的社会地位。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在社会学中是极为重要的,与个人在社会中的权力、义务、行为、责任等密切相关,决定了个人的角色定位。
有些地位,我们自己不能控制或改变,不管我们的先天差异或个人能力如何,包括性别、年龄、种族等社会强加给我们的地位,这种地位叫做先赋地位或既得地位(assigned or ascribed status)。与
后致地位相对应。
先赋地位是一种规定性地位,决定于所属阶级、阶层、家庭、亲属关系、毕业学校、所交流的圈子以及所拥有的财产等社会从类的依附性。先赋地位是个人不能通过自身努力而改变的,例如性别、种族等属性。
自致地位与先赋地位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可以通过个人的德行而争取改变。然而许多地位都是自致地位与先赋地位两个要素的相乘产物,例如得到了医生这种自致地位的个人一般来自相对富裕的家庭,而相对富裕的家庭是通向某些自致地位的有利的先赋地位,尤其在阶级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