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决问题(preliminary question),亦称附带问题(incidental problem),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中的概念,先决问题与主要问题(principal question)相对应,是指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即主要问题)所必须首先要加以解决的其他问题。先决问题最早由德国学者梅尔基奥(Melchior)和威廉·温格勒(Wilhelm Wengler)在1932年至1934年提出。
先决问题是指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即主要问题)所必须首先要加以解决的其他问题。例如,妻子要求继承丈夫遗产的案件,其主要问题是财产继承,而先决问题就是要判断继承财产的女方与生前的男方是否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由此可知,先决问题的解决是处理主要问题的前提。
由于先决问题在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具有独立性,故需要单独考虑其准据法。当时国际上并没有确定先决问题准据法的统一作法,理论上大致存在两种对立的主张,从而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见解:
我国《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没有对先决问题作出规定,留待司法实践中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2条规定:“涉外民事争议的解决须以另一涉外民事关系的确认为前提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先决问题自身的性质确定其应当适用的法律。”这表明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是以法院地的冲突规范为指引的,将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有关该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去指引准据法,而与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没有关联。
一位意大利男子与一位瑞士女子结婚,后两人在他们的住所地瑞士离婚,离婚后该意大利男子在英国想和一位住所在瑞士的西班牙女子结婚,但婚姻登记员拒绝为他们作婚姻登记,理由是该意大利男子因前婚未有效解除,不具备再婚能力。于是当事人就其再婚能力问题向英国法院起诉。对本案主要问题——再婚能力,按英国的冲突规范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即瑞士法确定。对于这一先决问题依瑞士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即意大利法,而意大利法不允许通过离婚解除婚姻关系,因而该当事人无再婚能力。但依英国的冲突规范,离婚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即瑞士法,瑞士法允许以离婚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因而该当事人具有再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