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福利院,是指为孤儿和
残疾儿童提供服务的
社会福利事业机构。中国由国家兴办,民政部门具体管理。对收养的儿童采取统一抚养、分类分班管理的方针。
据1991年统计,全国共有儿童福利院62所,收养孤儿、弃婴和
残疾儿童6000多名,其中自费入院的残疾儿童800多名,占
收养儿童总数的13%。
民政部门制定的对收养的儿童的方针是采取统一抚养、分类分班管理的方针。对健全儿童实行养与教相结合,
福利院有条件的自己开班上课,无条件的送附近学校走读,使他们在
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得到
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的、守纪律的合格人才。
婴幼儿以保育为主,同时开展学龄前教育。对肢体残缺但智力发育健全者,实行养、治、教相结合。一方面给予康复治疗,使其能自理生活;另一方面给予
职业教育和
技能培训,为他们将来走向社会创造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儿童福利院积极开展残疾儿童
康复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据1991年统计,全国参加各种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达到收养儿童的一半以上,
有效率达80%以上。有少数残疾儿童经过康复训练和职业培训,成年后走上了劳动岗位。
结婚多年,并经区县
一级医院确诊一方无生育能力,无已过继或领养儿童,具有抚养幼儿的经济能力,持城市正式居民或
农村户口的夫妻,可携带
户籍证明、区县一级医院出具的一方无生育能力证明,及由夫妻双方单位加具意见的领养婴幼儿
申请书,直接前往儿童福利院申请办理领养登记手续。经院方审核后,即可待领。待有可领养婴幼儿时,由院方通知办理领养手续。试养一个月后,双方如无异议,即由院方将婴幼儿
户口迁移证以及领养证明交领养人办理入户,正式确认
亲属关系。
长期在华居住或虽在本国居住但与我国有密切往来的外国官员、专家、友好人士和公民,婚后无子女,又无生育能力,并具有正当职业,无不良企图,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儿童
福利院领养中国婴幼儿。领养婴幼儿只限一人。领养者须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我国驻外
大使馆或领使馆签证,附上本人职业各
经济状况的证明,办妥本国入境证件,再报儿童福利院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批准后,才可以去儿童福利院领养。领养时须履行以下手续:(1)详细填写领养婴幼儿申请表(2)由福利院派员共同带领被领养的婴幼儿去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格检查(3)去儿童福利院所在地的司法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4)结清所有费用。
领养前必须慎重考虑,一经领养,就依法确定了
收养关系,不能任意更改。领养后,
养父母不管什么原因,既不能将
养子女退回儿童福利院,也不可以一起虐待子女,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