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监护 (Childhood Montor )指依照法律规定对
儿童的
人身安全、
财产以及其他
合法权益的监督和保护。
监护的实质是监护人以受监护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以监护人的行为为受监护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按照惯例,其当然法定监护人是父母,如无父母,则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其他亲属中选任监护人。
生存权是首要的人权,儿童作为国家的未来与希望,保障其生存权是国家的基本职责。儿童身心发展的特殊性、家庭结构功能的不断变化及国家的发展需要公权力介入儿童的监护领域。国家作为儿童监护公法化的主体,应兼顾社会力量、细化公法化内容、妥善处理儿童监护公法化与亲权的关系,并完善儿童监护立法、司法及行政改革,力保儿童享有最基本的生存权。
2020年6月9日,广东首次明确落实儿童监护责任三层职责。经
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
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广东省加强儿童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意见》共二十条,分为加强生活保障,推进各类保障,落实监护责任,加强关爱服务,提升服务能力,健全保障机制等六个部分。
《意见》要求落实监护责任的三层职责,明确各方监护责任。《意见》首次明确强化家庭监护、落实临时监护、履行兜底监护职责,明确父母及其监护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教育、民政、公安、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部门和组织的职责,重点强化了民政部门的临时监护和兜底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