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本位,简而言之,即以儿童为中心,其他人或事物必须服务于其儿童利益的
理念和观点。
法学领域
理论
在法学领域,儿童本位表现为
儿童优先的立法司法执法理念。即在立法司法执法过程中,把儿童作为优先考虑的利益主体。
运用
“儿童优先”的立法理念首先体现在保障儿童的生命权上。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增加了禁止“弃婴”的新规定。旧的婚姻法中仅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但目前“溺婴”已不是主要倾向。明确将“弃婴”视作违法对保护儿童特别是女婴、残疾婴儿的生命权,对于缓解一些地区出现的新生儿性别比例失调的现状具有积极意义。
教育学领域
含义
教育学领域的儿童本位说,即
儿童中心论,代表人物是美国的教育家杜威。
是指课程教学必须根据学生身心发展和语文学习的特点,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和不同的学习需求”。
在
中国儿童中心说,在儿童教育中被称为”学生本位“,与之相对的是“教师本位”。是指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把促进学生成长成才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关心每个学生,促进每个学生主动地、生动活泼地发展。
理论来源
夸美纽斯的《大教学论》
到卢梭的《爱弥儿》
到蒙台梭利的《童年的秘密》
出版界领域
儿童文学
儿童文学一直作为文学体系中的特殊样式存在,其特殊性就在于生产者是成人,而消费者(或欣赏者)却是儿童。这决定了儿童文学的价值尺度、文学趣味、表现方式等往往取决于成人对儿童的态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儿童观”。
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背景下有不同的儿童观,儿童文学由此形成了不同走向。
儿童文学以现实主义为主要创作手法,逐渐摆脱了跟着成人文学感觉走的模式,真正走向文体自觉,有了自己的文学标准。
儿童节目
随着电视媒介的发展,它愈来愈成为儿童生活中一个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可以说,电视正在影响、哺育着一代儿童。
这里的儿童本位是指创作者在创作时存在为特定群体——儿童作为观赏主体的意识和观念。
诚如美国心理学家Wright教授所说:“正如在以前的几百年内,儿童应该在教堂和家庭中完成的社会化过程由学校完成一样,在20世纪下半叶,儿童应该在教堂、家庭和学校完成的社会化过程则由媒介尤其是电视完成了。”但是在传统“家长”观和商业利益的影响下,在电视传播过程中,一种忽视儿童群体的现象潜在地存在着。
在儿童可塑性最强的时期,大众传媒,尤其是电视为他们提供了现实世界的图景和各种人生理想的模型,因而大众传媒对儿童的影响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当代儿童比以往任何一代更充分地享受了媒介资源的丰富。但是就我国现在发展状况来看,我国儿童的媒介的使用尤其是儿童电视传播还普遍处于较低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