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残,
梵语sam!gha^vas/es!a。音译僧伽婆尸沙。
五篇七聚之一。犯僧残罪,须于二十人以上之清净
大众前忏悔,并服从僧团之处罚。指戒律中仅次于
波罗夷之重罪。又作众余、众决断、僧初残。
犯者尚有残余之法命,如人被他人所斫,几濒于死,但尚有残命,宜速营救,依僧众行忏悔法,除其罪,犹可留于僧团。此亦相对于波罗夷之无残而言。比丘、比丘尼僧残之数不同,依四分律比丘有十三戒,故有‘十三僧残’之称:
其中,(一)、(二)、(三)、(十)、(十一)、 (十二)、(十三)之七戒与比丘相同。故比丘、比丘尼不共之僧残唯十戒。犯僧残罪,须于二十人以上之清净大众前忏悔,并服从僧团之处罚。关于忏悔灭罪法,依弥沙塞五分戒本、十诵比丘尼波罗提木叉戒本所载,比丘若故意覆藏,应随其覆藏之日期行别住,别住之期限已毕,六夜六日间行摩那埵(梵ma^natva ),此行已毕,依清净比丘二十人,作出罪羯磨,始除灭其罪,得再返回僧团中;若无覆藏,与犯戒同时发露,可令直行摩那埵。于比丘尼之情形,则须清净之比丘、比丘尼各有二十人,此为异于比丘之处。[毗尼母经卷七、四分律卷二至卷五、善见律毗婆沙卷十二、四分律行事钞卷中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