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按约定的时间开证是卖方履行
信用证方式付款
合同的前提条件,对于
大宗交易或按买方要求而特别定制的商品交易,买方及时开立
信用证尤其重要,否则卖方无法准时安排生产和组织
货源,以防买方
违约,造成货物轻者不能及时
出货,或者市场行情发生变化造成报失:重者使得货物销售不出去,严重影响
企业的
持续经营。
在正常情况下,买方
信用证最少应在
货物装运期前15天开到卖方手中。对于
资信情况不是很了解的新客户原则上坚持在
装运期前30天或45天甚至更长的期限,并且配合生产加工期限和客户的要求灵活掌握
信用证的开证日期。在实际业务中,国外客户在遇到市场行情变化或缺乏
资金的情况下,往往拖延开证,因此
出口商应及时经常检查买方的开证情况。
1、
合同内规定的
装运期距合同签订的日期较长,或合同规定买方应在装运期前一定时间开出
信用证。
5、签约日期和履约日期相隔较远应在
合同规定开证日之前,去信表示对该笔交易的重视。并提醒对方及时开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