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运费用是指商业储运企业从事商品储存、运输业务过程中所耗费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货币表现。其劳动耗费具有生产性,在合理的限度内可以增加商品的价值。商业部于1978年在《国营商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储运费用共设21个项目:燃料及动力费;饲料费;轮胎消耗;养路费及过渡费;保管费;保险费;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租赁费;修理费;折旧费、储运工具摊销;其他
低值易耗品摊销;职工教育费;劳动保护费;差旅费;房产税;
车船使用税;职工待业保险金;其他费用。
储运企业在组织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种各样的支出,有些属于储运费用,有些则不属于储运费用。因此,应根据费用管理原则和要求、正确组织储运费用的核算。必须统一核算口径,严格区分费用和支出的界限,明确核算范围。储运费用核算范围应按财政部规定的国营商业企业成本管理办法执行,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三)储运过程中发生的运杂费(企业自身承担部分)、燃料及动力费、饲料费、
轮胎消耗费、养路费、过桥费、过路费、装卸搬运费、保管费、商品养护费、
消防费、翻仓费、转库费、检验、过磅、挑选、整理、分档、包装、改装、拼装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代办业务手续费等。
(四)按规定计提房屋、仓库、汽车、船舶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和修理费、租用固定资产和
低值易耗品的租赁费,储运工具及低值易耗品的摊销费和维修费。
(八)按规定在费用中列支的利息:流动资金借款利息、商业汇票贴现利息、代管合作店组股金利息、实行税利分流企业已竣工交付使用项目的专项借款利息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发放内部生产经营集资和全员风险抵押金利息等。
在储运经营活动中、费用的发生和支付是两个不同的时间概念。费用的发生时间是指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劳动耗费时间:费用的支付时间是指以现金或转帐方式实际结算支付费用的时间。因此,费用的发生时间与支付时间会出现有时是一致的,有时是不一致的情况。为了正确反映报告期的储运费用和使各期的收入成本,财务成果计算准确,就必须以一定的核算原则划分储运费用的归属期。
根据《国营商业会计制度》和《国营商业企业成本管理办法》的规定,作为储运企业的费用,原则上按实际发生额进行核算,即将本期发生的费用支出列入本期的
储运业务收入成本。这就是说,凡是储运费用发生时间与支付时间是一致的情况下,按照
收付实现制的原则进行核算,不论其应否在本期收入中获得补偿,均作为本期费用处理。但往往费用发生和实际支付的情况比较复杂,从一个结算期(一个月)来看,有的费用应归属本期负担,而本期并未实际支付;有的在本期发生并已实际支付,却又不应属本期负担。也就是说,在储运费用发生与支付时间不一致的情况下,要按
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核算。如对下列费用:按月预提的
流动资金借款利息支出以及符合规定列入费用的贷款、借款利息支出,实行用于生产性的内部集资和全员风险抵押承包按规定列入费用的基础利息支出:按统一规定比例预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 “折旧费”和“修理费”;一次支付分期费销的财产“保险费”;在经营活动中一次支付数额较大的油料费,轮胎费、养路费、契约、
合同公证费、经营管理咨询费;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按规定补提的数额较大的折旧费用;其他经省以上的财政部门批准的待摊和预提费用等、都要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核算。
在商业储运企业会计中,储运费用在“储运费用”帐户核算,发生费用时,借(增)记该帐户;月末结转“利润”帐户时,贷(减)记该帐户;结转后该帐户应无余额。企业同时经营仓库、代办运输、汽车运输等业务时,为掌握各环节的费用开支,并与各项业务经营收入相对照,可设置“仓储费用”、“装卸费用”、“代办运输费用”、“汽车运输费用”、“包装整理费用”、“其他业务费用”等二级帐户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