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是指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保险公司为吸收
资产风险、承保风险等有关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而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一)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70%以上的公司,中国保监会可要求该公司提出整改方案并限期达到
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逾期未达到的,可对该公司采取要求增加
资本金、责令办理再保险、限制
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
固定资产购置、限制
经营费用规模、限制增设分支机构等必要的监管措施,直至其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
(二)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30%到70%之间的公司,中国保监会除采取前款所列措施外,还可责令该公司拍卖
不良资产、责令转让
保险业务、限制
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水平和在职
消费水平、限制公司的商业性广告、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以及采取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三)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30%的公司,中国保监会除采取前两款所列措施外,还可根据《
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公司进行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