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工资是指在企业停工期间,按职工原有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职工的
津贴。国务院在1957年规定,工业、
基本建设、交通运输企业,在停工期间,应发给职工原有工资的75%的停工工资;如有困难,可由省、市、自治区的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拟定较低的工资标准发布实行。对于由职工本身的原因造成的停工,则不发给过失者停工工资。
又无法调做其他的工作,则支付给职工停工工资。其标准是:停工三日以内,工资照发; 停工三日以上,按职工工资的75%计发。职工在试制新产品、试用新机器、试用新工具、试行先进经验和试行合理化建议期间,非因本人过失而造成的停工,应按照本人标准工资的100%计发。此外,在停工期间,职工原来享有的地区津贴、野外津贴、生活补助、均按照停工工资的同一比例发给。以上规定,不包括冬季非施工期间的建筑安装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