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文凭是指花钱买的文凭、不是自己考出的文凭。一般文凭体现的是个人的文化水平,而现在的社会却出现了假文凭的现象,这是一种不好的
社会现象。
“文凭”:有两个定义:一、指的是旧时官吏赴任作为凭证的文书;二、指的是学校发给学生的毕业证书。第一种定义反映得是文凭与持有者身份具有
等位性,第二种定义反映的是文凭与持有者综合素质和专业知识具有等值性。
一般说,文凭越高,授予文凭的学校越好,文凭
持有者的综合素质也必定越高,其专业知识也必定越丰富,那么他在具体工作中所发挥的作用、所创造的价值也必定越大。
假文凭的持有者既不具有该文凭所反映的身份,更不具有该文凭所蕴含的
知识水平,所以也不可能期望他能创造出与文凭具有等值性的价值,所以伪造文凭具有
社会危害性,也应该遭到社会的谴责。
近年来,随着对
文化知识的尊崇,大家对文凭也越来越看重。由此假文凭的制作、贩卖、使用也就应运而生,甚至有些泛滥成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印章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共犯论。
但是,刑法及有关
司法解释只规定了对制售假文凭者的制裁措施,却没有规定对持有、使用假文凭者的制裁惩罚措施。
从实质上说,假文凭是以破坏规则为代价的。破坏了规则,也就是破坏了
程序正义,其结果是实质正义也会遭到伤害。没有了程序正义,实质正义也荡然无存。
因此,要实现各行业招聘录用的正义,就必须用一套公开和严格的规则来保证。在目前,文凭还是一种必须的标准,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无论什么时候,在选拔人才时,要坚持“德、能、勤、绩”全面考核的用人标准,抵制选人用人方面华而不实、一切以“文凭”为标准的人才“
高消费”之风。另外一方面,对假文凭严格查处,通过法律、行政等等手段抑制不法现象的滋生蔓延,并辅之以全社会范围内的诚信教育,从本源上切断假文凭存在、发展的
客观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