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移,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债权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转移。一般必须由原债权人与新债权人达成协议。从达成协议时起生效。但内继承或行政命令产生的债权转移不需双方的协议。通常需经债务人同意,虽然债务人都是履行义务,但向谁履行有时对债务人具有利害关系。债权转移后必须及时通知债务人,以便他向新债权人履行义务,否则,债务人已向原债权人履行了义务,原债权人也接受了履行,则债即归消界。债权转移生效后,新债权人即取得债权人的一切权利,不仅包括原债规定的权利,而且也包括原债的从属权利,如担保、违约金请求权等。债权转移后,原债权人就债权的真实、合法、有效向新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原债权不真实合法,新债权人有权向原债权人追偿,并要求赔偿损失。但原债权人对债务人能否履行义务一般不承担责任。一般债权均可转让,但某些与人身密切相联的债权不能转让。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的债权转让必须以不破坏国家的计划为前提。
主要形式
一是债务国用折扣的方式将债务兑换成本国的债券或商品
二是把债务转换成由债权人持有的债务国的企业股本,即
债务资本化。
基本模式
第一步,一个债权银行将其拥有的债务国的未偿还的债务以票据的形式在二级债务市场上折价出售。
第二步,投资者,通常是有实力的跨国公司或金融机构以贴现的价格买下这笔债务,然后,这些债务按现行的市场汇率,由债务国的中央银行用该国货币以帐面价值或低于帐面价值进行兑现。
第三步,投资者用债务国货币再购入债务国企业的股权。对投资者来说,可以获取比在常规外汇市场交易中所得到的更为优惠的条件。
债务转换机制的运行是以二级债务市场存在为前提的。在二级市场上,债务转换的需求者是:
(1)拥有外汇的本国居民;
(2)外国投资者。
二者都有在债务国投资的愿望,而二者对债务转换的需求受到债务折扣的大小、有效汇率、该国经济形势等因素的影响。债务转移的供给方是债权银行,但并不是所有的债权银行都愿意廉价出售其债权,只有当债权银行认为通过出售债权能够加强它的金融地位和最终取得更好的借贷信用时,它才会出售债权。
优点
(1)可以消除债权银行的帐面呆帐,取得流动资金,减少了损失;
(2)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债务国的偿债负担,
(3)在债权转换时政府对本国投资者提供比官方优惠的汇率,可以遏止发展债务国的资本外流;
(4)可以恢复和提高债务国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信誉。
缺点
(1)
债务资本化因掉换外债而增加的货币供应量,有可能加剧债务国的通货膨胀;
(2)以产抵债的作法,会增加债务国对外国的依赖,有可能出现国民经济“非民族化”的现象。
国外债权转移
债权转移的作法在拉美债务国曾经受到很大的重视,不少国家不同程度地采用这种方法来解决债务危机。巴西是第一个实行的国家,此后智利、阿根廷、墨西哥等国纷纷效法。在进行债务资本化的过程中,各债务国的态度又是十分谨慎的。为维护国家的经济主权和民族利益,智利、黑西哥等国规定了债务资本化的范围,如墨西哥政府规定,外债转换的资本不能投向石油、电力、采矿、核能等战略性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