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担保是在国际借贷中,
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各种担保,以确保其贷款能得到偿还。有人的担保、物的担保等主动担保形式和消极担保形式。人的担保即信用担保,指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保证,如借款人不履行债务,由担保人负责履行。
主要有以下内容: ①担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由于现代国际借贷涉及金额巨大,通常只是由法人担当担保人。②担保范围。通常由当事人间具体约定,所担保的范围不应超过债务,若当事人间无具体约定,则依担保合同的准据法来确定。当事人间通常约定担保范围包括担保借款人本金、利息及承诺费的如期清偿。③提供担保的方式。正常的方式是由保证人与债权人 (贷款人) 订立保证合同,由保证人为主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也可由债务人给债权人开出本票,然后由保证人在本票上作保证背书,以此作为担保形式; 还可由银行应借款人的请求对贷款人开出备用信用证作为担保形式。物的担保即物权担保,是以保证清偿为目的,而在借款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为贷款人所设立的一种
优先受偿权。主要有: ①动产担保。它是国际借贷中借款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动产向贷款人所作履行债务的担保。主要分为动产质权与
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是指由债务人将其动产的占有转移给债权人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如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债务,债权人得将该动产出售而得到清偿。动产抵押权是指对不便于转移占用的动产,由债务人把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仍保留对该动产的占有和使用。各国法律通常要求采取动产抵押权的担保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②不动产担保。它是国际借贷中借款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不动产向贷款人所作履行债务的担保。分为
不动产质权和不动产抵押权。在国际借贷实务中,国际贷款人一般难以实现对借款人国境内不动产的占有,故不动产质权较少运用,在不动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主要为不动产抵押权。③收益让与担保。指债务人以保证偿债为目的,让与一定收益给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就该让与标的优先受到清偿,债务人如按期履行债务,债权人应返还该让与标的的一种担保形式。为使收益让与担保具有法律效力,贷款人除要求让与担保合同依其准据法为有效外,同时还要求借款人通知第三债务人或取得第三债务人的同意。收益让与担保生效后,第三债务人即有义务依合同规定在每一支付日期或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或贷款人有所请求时,将其应付给借款人的金额直接交付给贷款人。这种担保形式多运用于私方之间的借贷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