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是
日本民法学家
我妻荣创作的法学著作,于1953年首次出版。
内容简介
《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一书收录了作者于1925年留学归国以后的七年间所写就的4篇论文。《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处理的不是民法学中的某一课题,而是试图在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关系及其他社会关系的总体中来把握私法,具体讨论债权在资本主义的发展和金融资本的强化中其重要性的提高。作者尝试将
马克思(Marx)和
韦伯(Weber)的主张导入私法学中,并论及了私法学的方法论。
作品目录
创作背景
《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一书收入了4篇论文,是作者自大正十四年(1925)末,结束两年半的欧美留学生活归国时起的7年间,在《法学志林》及《法学协会杂志》上陆续发表的作品。1953年,作者把这些论文不加改动地结集出版。
第1篇论文《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发表在昭和四—六年的第29卷6期~第31卷10期共14期《法学志林》上。这是作者在法学部第二学年开始讲债权时,在讲稿基础上加工而成的,相当于第一部《所有权论》的内容,在叙述其要旨的同时处理《债权论》。
第2篇论文《所有权在资本主义生产组织中的作用》,发表在昭和二年《法学协会杂志》第45卷第3~5期,是对卡勒尔《法律:制度特别是所有权的社会作用》一书的介绍和评论。
第3篇论文《卡尔·笛儿的〈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发表于昭和七年《法学协会杂志》第50卷第3期。在《法学志林》的论文发表之后,作者将其进行了系统的整理。
第4篇论文《关于私法方法论的一点考察》,于大正十五年发表在《法学协会杂志》第44卷第6期、第7期及第10期上。该文在其他3篇论文中被经常引用,所以从附录意义上收入了该论文。
作品思想
第1篇论文《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中,我妻荣首先考察了近代社会中财产债权化(不动产的债权化、动产的债权化以及债权财产的增加,指明了在近代经济组织中总财产的流动资本化的倾向。我妻荣指出,将总财产担保化的潮流,至最后便产生了将企业组织本身担保化的要求。为了维持企业的担保价值,实现企业的目的,需要对构成企业的要素特别是不动产所有权的效力加以限制。这样,就出现了在近代经济组织中,原来占支配地位的不动产所有权被金钱这一新兴势力所征服的现象,不动产所有权因金钱债权而失去了绝对性。我妻荣指出,出现这一现象的根本点在于金钱债权本身不仅有着好的适应性,而且它适合于维持资本主义经济社会。我妻荣认为,在资本主义经济组织中占支配地位的债权,从性质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作为所有权的从属以实现所有权作用为任务的债权,二是取得独立地位的、对所有权起抑止作用的债权。我妻荣指出,所有权的本质是为了确保对外界物资的利用,以保障对外界物资的所谓排他的支配力。但在资本主义的条件下,所有权的本质发生了变化,即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生产设备、商品、货币等所有权,其作用已不是保障其主体对这些物资的利用者的地位,而是赋予对物资利用者的支配力量,而实现这种支配力的手段,实际上就是债权,尤其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上述债权已经不是到达物权的手段,其自身已成为独立的经济力量。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使债权(特别是金钱债权)逐渐比企业的固定资本更有力地支持一个企业的全部,最后成为支持社会的全部企业的强大势力。
第2篇论文《所有权在资本主义生产组织中的作用——卡勒尔对资本主义与私法研究的巨大贡献》主要介绍了载于《马克思研究》(第一卷)中的卡尔·伦纳(卡勒尔为卡尔·伦纳的笔名)的论文。在这篇论文中,作者写道:“在近代法中,学者所憧憬的动的安全保护,其实只是与资本阵营发展密切相关的一种现象而已。总之,明确资本作用不仅能知道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而且是发现、阐明近代法中所出现的很多新现象的钥匙。”作者在这一阶段已经把“动的安全之保护”设想为“近代法中学者的理想”。极端倾斜于交易的动的安全是我妻法学的一个特征。作者是以这种价值基准作为先天前提的。因为它略带盲目地承认资本主义交易的发展和推动的价值,与把“公平、平等”作为民法中心理念之一的想法是不能并存的。
第3篇论文《卡尔.笛儿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笛儿关于资本主义与私法的关系的贡献》在《法学志林》发表之后,作者有意将其进行系统的整理。作者本人表明在此期间,读得较多的是伦纳的书。因此在该篇论文中试作介绍评论,发表并无特别深刻的思想意义。但是,可作为与伦纳对接的思想。
第4篇论文《关于私法方法论的一点考察》,这是我妻荣就民法学的方法论所撰写的论文,在日本民法学方法论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在该文中,我妻荣首先确立了“以裁判为中心的考察方法”。他把“裁判”作为法律的中心职能,并把实现这个职能作为目的,将这一点作为研究现代法学中所必须探求的各种基本问题的指导方针。我妻荣从裁判中心的立场出发,研讨了民法学的三大问题:第一,法律要实现的理想的问题;第二,以作为社会现象的法律为中心研究的问题;第三,法律构成的技术问题。
作品评价
庆应义塾大学教授
池田真朗:《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指出了债权在资本主义发展中的重要性的提高,论述了从所有支配到金钱债权支配的转换,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论文集。而且,它在把经济理论导入私法学领域,以及奠定法社会学基础方面也具有ji较大的影响力。
冈山大学今村与一:该书所收录的同名论文用宏大的手笔描述了伴随着金融资本兴起之近代私法的变化,为民法解释学提供了主导金钱债权担保制度发展方向的基础理论。
作者简介
我妻荣(1897年4月1日~1973年10月21日),日本民法学家。生于山形县米泽市。1920年毕业于
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次年,从东京帝国大学教授
鸠山秀夫学习民法。1922年任东京帝国大学副教授。1923年~1925年留学欧美。1927年任东京帝国大学教授。我妻荣将鸠山等人的德意志学派的概念法学和末弘严太郎的法社会学方法相结合,建立了重视与社会现实的联系的民法体系,对战后的民法修改起了指导作用。曾参加宪法问题研究会,投身护权运动。1964年获
日本文化勋章。著有《新宪法与基本人权》(1948)、《民法大意》(3卷,1950~1953)、《民法讲义》(5卷,1951~1954)、《近代法律中债权的优越地位》(1953)、《民法研究》(11卷,1966~1979)、《法学概论》(1974)、《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权总论》等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