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决议
法学术语
债权人会议决议,是指债权人会议对职权范围内的破产事宜以表决形式作出的书面决定文件。债权人会议是以来议方式行使法定职责的。根据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除外。债权人认为决议违背法律、事实或债权人共同利益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七日内提请法院裁定加以撤销。为便于充分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应当承认和强化债权人会议的听取报告权、选任常设的监督机构权、决定营业的继续和停止、指示破产财产的管理方法等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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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6-09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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