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弼(1894—1958),字公辅,
中国国民党将领。江苏省江都县人。国民党宪兵专科学校毕业。初任
陆军军官学校区队长,继任连长、大队长、团长、师长等职。曾任
北伐军第一师团长、国民党江苏省党部执行委员、
国民大会江苏省代表、第一届监察院监察委员等职,1946年7月被授予
国民革命军中将军衔。1946年7月27日退役。
人物生平
倪弼,字公辅,1894年出生于江苏
江都县大桥镇附近,家庭是旧税务员(可世袭)。幼年在大桥一学塾就读,到1909年后即转去苏州南陵书院师范部肄业。由于苏州地处江南,交通发达,容易接受当时国际上和社会上的新思潮。
倪弼的大半生涯,是在军旅行伍中沉浮漂流的,分两个阶段:即北伐战争前后和抗日战争时期。
少年的倪弼从苏北农村进入淞沪之旁的苏州,受当时社会风潮的影响,又值辛亥革命成功,南京刚刚光复,便离开只读了两年(1909~1911年)的南陵书院,于1912年1月到南京参加了宪兵队从此开始了他大半生的军旅沉浮史。他随营学习,于1913年毕业。不久,整个宪兵军营遣散,转而去江西参加讨袁起义军的赣军方声涛独立旅,担任排长,在第一次讨袁战斗中遭受失败,别无他法回到家乡。1918年夏南下广东,参加粤军许崇智部第二支队任排长,不到一年,因故被撤职,愤然于1921年赴广西桂林,参加桂军第二军工兵大队,先后充当书记、排长、连长等职。但在一次与陈炯明部队作战时负伤,部队又溃散,只好再度回家。1924年1月国民党第一次代表大会上决定实行国共合作,倪弼募然得此消息,迅即南下,再入广州,报考黄埔军校。五月份进入军校学习,编入第四队,不久担任副区队长,后成立第五队时,调任区队长。就在这时正式参加国民党。
后任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后方勤务大队中校大队长,第一师第一团党代表兼政治部主任,补充团上校团长,第一军新编第一师党代表,赣州警备司令。倪弼一到赣州,首先解散了“左派”色彩浓厚的赣县临时政务委员会。1927年1月26日,倪弼甚至公开出动军队包围和搜查了赣州总工会,妄图逮捕
陈赞贤。第二天拂晓,陈赞贤化装成伙夫,走出赣州城,奔赴南昌,参加了省工人第一次代表大会,并当选为新成立的
江西省总工会副委员长。会议刚结束,他就决定返回赣州,继续领导赣州工人运动。3月1日,赣州总工会在卫府里举行大会,欢迎陈赞贤返回赣州。3月6日晚,陈赞贤正在赣州总工会主持会议。突然,国民革命军新编一师的军官
胡启儒闯进会场,对陈赞贤说有事相告。陈赞贤刚走出会场,几名便衣武装同时拥上,把他绑架出了总工会。陈赞贤被押到赣县公署西花厅。倪弼限陈赞贤立即签字解散赣州总工会。陈赞贤说:“头可断,血可流,解散工会的字我不签!”这时,胡启儒、陆剑鸣首先向陈赞贤开枪射击。陈赞贤倒在血泊之中,壮烈牺牲。这就是倪弼等人制造的震惊全国的赣州“三·六”惨案。惨案发生后,逃到上海,不久便又被复任为新一师代表及赣南行政委员,后回老家闲居。
倪弼军旅生涯的第二阶段是在抗战时期,国民党军事委员会成立“军法执行总监部”,各战区成立“战区军法执行监部”,其中分设军法官和督察官。倪被任命为少将督察官,派到第三战区,驻上饶地区。1938年倪任第三战区军法执行监,1941年冬调任军事委员会中将参议,派出去兼任战区军风纪第一巡察团委员,驻浙江金华县。1944年秋调第二巡察团任中将副主任委员(驻老河口),老河口失守后,移驻汉中。1945年秋抗战胜利,1946年春巡察团奉命遣散,倪以陆军中将衔编入预备役,从此脱离了军队。
倪弼回到江苏,不久国民党召开伪国民大会,而倪弼这个1937年选举产生的伪国大代表资格仍然有效,便到南京出席。国民党的制宪国民大会于1946年11月在南京召开,这次会上倪弼一仍过去“高嗓粗声”,滔滔地议论军政的缺点,津津地叫喊党务要革新,甚至指责中央责备当道,对国民党内高层掌权者,不无感到毫芒刺背。所以当伪制宪国民大会开会时,他就大炮阵阵。或不言不语,以表抗议。当时各大报纸的记载可作佐证:
《大公报》1946年11月28日报导:“大会讨论宪法修正草案,会上有人激昂地询问:‘大会有无复决权?大会有无罢免权?主席团如为大家所不满,我们是否可以罢免?主席着洪兰友宣布:除了已提出要求发言者外,至六时十五分,发言终止。倪弼反对五分钟发言的限制,主席双手按捺铜铃制止之。结果,倪在‘嘘嘘’与拍掌声中毕其词。”
1948年9月,倪弼辞去伪江苏省党部文化委员会主任职务,任“监察院苏浙区监察委员行署”委员,管辖江苏、浙江两省和南京、上海两市的监察工作,属国民党中央级机关,驻上海市汾阳路79号。
1949年5月27日上海全部解放。5月28日一切完好正常地迎接解放军进驻监察行署,完整地办理移交,当解放军南昌部队(二十军)进驻监察行署后,倪即出面与之协谈移交与接收事项。监察行署完整移交后,倪率全家先移居杭州,不久因病(肋膜炎)体较弱,又无积蓄,生活拮据,乃于1950年4月迁居镇江。经核即确定“不究既往,生活照顾”待之。聘为镇江清华中学教师;后又担任镇江市
民革组织筹备组负责人之一并任市政协委员。
1958年,在江西赣州被处决。1992年平反。
结局与评价
倪弼的一生,前期是确有罪责,而中、后期确也做了些有益于人民的事,并于最后解甲来归,甘心向善,这些确应按照中央所定“不究既往”的政策对待之。往史堪作鉴,前事可为师。为了坚决执行党的政策,恪守党的诺言,维护党的信誉,以利更好地处理与党外人士的共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作了决定,经审核认为,倪弼在解放前,确有掩护、营救过我地下党员和革命人士的事实行为,故对倪应按“既往不咎”的政策对待,撤销了1958年7月31日核准判处倪弼死刑的电报批复,并做好善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