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使用财产合同又称“借用合同”、“
使用借贷合同”。出借人将出借物无偿地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一定期限内或使用完毕后将原物返还给出借人的协议。大陆法民法传统上称为使用借贷合同,以和消费借贷合同(见“借贷合同”)相对。借用合同属于要物合同,即实践合同,出借人须将出借物交给借用人合同才能成立;合同成立后,一般说来出借人不承担义务,故又属单务合同。
就出借人并不向借用人索要报酬而属无偿合同来看,它不同于出租人要收取租金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也不同于借贷合同:借用合同出借人仅转移出借物的使用权,借用人对出借物不享有所有权,不能处分出借物,但借贷合同出借人转移的则是所有权或处分权;借用合同借用人借用的目的在于使用借用物,使用完毕后须将原物返还,故标的物须为不易消耗的特定物,而借贷合同借用人借用的目的在于消耗借用物,法律要求借用人返还同值的贷币或等质、等量的实物,故标的物只能是种类物。关于借用合同使用的含义,各国民法规定不尽相同,苏联、日本规定使用包括使用和收益,法国民法则规定仅限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