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是指男女双方自愿或基本自愿结婚,但一方却以对方给付一定的财物作为
结婚条件的行为。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人,为满足个人的物质愿望,把自己的婚姻建立在金钱基础上而不是爱情基础上,这种行为不仅会给对方及家庭造成生活困难,影响自己和他人的婚姻家庭生活,而且不符合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道德观,妨碍婚姻自由原则的实施,所以我国的
婚姻法历来都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3]19号),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