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集中是在社会主义经济中,货币信用活动由
国家银行统一领导和集中管理的措施。社会主义的
国家银行是全国的信贷中心、结算中心以及现金支付、外汇管理和货币发行中心。国家银行是全国唯一的货币发行机构,除此之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能发行货币和变相发行货币。禁止金银、外币在国内计价流通; 全国的信贷活动、转账结算和现金收支,由国家银行和由国家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办理。
以银行信用为主,有计划、有条件,有控制地开办其他信用形式和国家信用、商业信用; 存放款利率由
国家银行统一制定和执行,信贷计划由国家统一平衡。信用集中的作用是: ①有利于财政资金、信贷资金统筹安排、统一平衡,以保证财政、信贷、物资、外汇的综合平衡,使国民经济协调、稳定、持续地发展; ②有利于有计划调节货币流通,保证货币发行的集中统一,保持货币和市场的基本稳定; ③有利于国家通过银行对国民经济活动实行有效的监督、控制、充分发挥银行对国民经济的重要调节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