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法案(Sunshine law),又称“信息公开法”、“资讯公开”或“资讯自由”(Freedom of Information),是应用于促使政府机关的资讯向民众公开的一个通称,其基本假定是,“在一个民主社会,人民有权利知道有关公共政策方面的决定究竟是如何达成的”。美国实施阳光法案主要有两个目的——确保公共机构的决策过程透明化,预防潜在的腐败;强化对公共机构官员的问责,促使官员做出合理的决策,最终维护公共利益。
目前一般人所理解的阳光法案,具有较为广泛的意义,包括制定诸如政治献金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游说法、利益冲突回避法、资讯自由法、行政程序法等,目的在防止或减少政府机关及人员(包括民意机关代表)违法、滥权、自肥等行为的发生。
瑞典在1766年制定信息自由法并写入瑞典宪法,是历史上首条的信息自由法。在瑞典信息自由法被称为Offentlighetsprincipen(公众使用原则),并一直有效至今。
美国于1967年通过《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FOIA)是美国关于联邦政府信息公开化的行政法规。
英国于2000年通过的《信息自由法》帮助从事调查性报道的记者希瑟·布鲁克(Heather Brooke)获得了
英国议会议员们申报各项开支的信息,从而引发了一场激烈的辩论。调查结果最终导致议会下议院议长及其他一些议员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