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知情权
私募投资者对目标企业的财务及其他信息有了解和获取的权利
信息知情权是指私募投资者对目标企业的财务及其他信息有了解和获取的权利。
《公司法》赋予了公司股东一定的知情权,《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查阅权、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事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公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纪要、监事会会议纪要、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信息知情权不仅可以让PE了解掌握公司经营和财务情况,而且也让PE能适当控制投资风险。因此,私募股权投资中的信息知情权比一般公司股东享有的法律框架下的知情权更为严格、全面。从法律层面上讲,公司章程作出这样的约定不存在法律障碍,但对于超过《公司法》范围的信息,当公司拒绝提供时,PE很难从人民法院方面得到帮助,只能寄托于违约责任的承担。
最新修订时间:2022-04-21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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