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慑型信任指的是参与者由于害怕被惩罚,会按照各自的承诺去完成自己的任务,这种信任模式会使
机会主义的
成本高于其
收益,在整个合作过程中都起作用,如
法律的约束等。
一般而言,在合作初期,由于用户对对方的
资信信息了解不足,相互猜疑或采取
机会主义行为的现象在所难免。合作双方都是理性的,会谨慎考虑信任的收益与成本。所以,信任是一种市场化的经济计算,其
价值取决于源自信任的收益和保持维护信任的成本差,正是这种收益阻止了失信行为的发生。
在合作过程中,交易各方通过正式、非正式的信息沟通交流,增进了彼此之间的了解,双方都可以理解和预测对方的
行为,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各交易方根据对方的实际良好表现,会不断增强信任感。如用户通过对网站的使用和交易行为的进行逐渐形成对网站的信任感。
法律是制度的一种,也是具有强制性执行的制度,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建立消费者信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首先,由于它的恐吓效果,对那些
违反合同的人而言是一种威慑。其次,法律会使得由于
交易一方不诚实所造成的另一方的损失得到补偿。这种补偿效应对犹豫不决的交易者来说是一种冒险的动力。同时,在商务活动中,法律往往被看成解决贸易争端的最后办法。通过社会规则和法律的互相作用,可以创造一个动态的但却稳定的环境,在这个环境中贸易可以在最低的风险下进行。最后,法律可以用来强迫违法者履行他们的
责任。
从网络环境下的商务活动看,它涉及的法律问题繁多复杂,包括数据电文、
电子合同、
电子支付、网上税收、
网上拍卖、
电子广告等问题。许多
国家己经制定或正在制定一些涉及
电子商务某些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约束交易各方的行为、规范
网络市场建立交易信任。但是,目前还没有全世界通用的电子商务法律,要制定这样一种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实际上是很困难的。
有关立法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只对
电子签名进行专门立法,如日本、俄罗斯、马来西亚、中国台湾地区等;二是既有
电子签名法,又有
电子商务法,如美国、欧盟、英国、韩国等;三是只制定电子商务法,电子签名作为电子商务法的一个内容在商务法中加以解决,如新加坡、印度、澳大利亚、中国香港等。
目前,我国涉及
网络购物方面的纠纷主要依靠
《合同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保护法》等法律调整,而没有一部全国性的专门规范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
《电子签名法》赋予了可靠的
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也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但仍有许多问题没有解决,比如电子商务中所涉及的电子证据法律地位如何确定,
侵权行为地如何确定,诉讼管辖权、诉讼主体如何确定,电子支付、电子商务的消费者保护,隐私权保护等诸多的问题。因此,一些售假或行骗行为极易发生和得手,调查取证困难,投诉难以解决。有的学者提出,在网络购物中,应该就赔偿责任承担主体、合同模式、权利与义务、纠纷处理机制、赔付途径等作出
规定。同时,建立电子商务储备金制度,作为
企业赔付消费者损失的
保证金,并建立网络销售公司与网络营运商的
连带责任制度,等等。
总之,我国应在认真贯彻实施《电子签名法》的基础上,抓紧研究电子交易、信用管理、
安全认证、
在线支付、
税收、
市场准入、隐私保护、信息资源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问题,尽快提出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加快制定在网上开展相关业务的管理办法,推动网络仲裁、
网络公证等法律服务与保障体系建设,从而保障电子商务的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