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赔偿原则是指在
保险标的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时,保险人应按照合同规定,以
货币形式赔偿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或者以实物赔偿、或修复原标的。
保险赔偿原则有时也称
损失补偿原则。保险赔偿作为
财产保险活动的最后环节,是保险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核心内容,是财产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的直接体现。
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权利,保险赔偿原则首先要求保险人对
财产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事故损失的赔偿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守约。
1.有
损失才有补偿,补偿以损失为前提。而且,该损失必须是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1.单一原因造成
保险标的损失,如该原因属保险事故,则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否则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
④多种原因同时发生或相对独立,无法确认近因,对此,如果可以依其原因对
损失加以划分,则保险人对承保危险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失无法划分,多数学者认为保险人可不承担保险责任。
2. 赔偿责任限额分摊
3. 出单顺序责任分摊
4. 连带责任赔偿
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的核心原则。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保险公司给予被保险人经济损失赔偿,使其恢复到遭受保险事故前的经济状况。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也是由
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向数家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其损失赔偿必须在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被保险人所得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其保险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