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为,在广义上,泛指表现一定保险意识的现实行动。包括保险人的经营活动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参加保险的行动;在狭义上,特指保险人的现实经营活动。保险行为受保险意识的支配并反映保险意识,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保险行为具有法律性、互助性和经济性。
具体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①投保、承保、理赔、索赔等行为以保险合同为法律依据; ②通过保险人的现实活动,将风险损失分散于一定大量的被保险人,并由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形成保险基金对遭受损失者给予经济补偿,体现经济互助精神; ③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保险人通过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经营费用以及在保险市场上进行低费竞争等活动谋求最大的经济效益; 就投保人来说,则用最小的费用支出转嫁其可能遭受的风险损失,以保障正常生产和生活的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