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商品说是近年来,我国保险理论界在就
商品经济条件下如何经营保险业的讨论中,针对 “保险福利说” 提出的关于保险性质的一种学说。它以马克思的 “对于提供这些服务的生产者来说,服务就是商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49页) 和 “服务本身有使用价值,由于它们的生产费用,也有交换价值” (同上第160页) 的论述为理论依据,认为: ①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保险作为一种用来交换的劳务商品,同其他商品一样,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 ②保险商品的使用价值表现为为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和人民生活的安定提供经济保障; ③保险商品的价值就是耗费在经济保障劳务上的人类劳动,由经营这种劳务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 ④保险费作为保险价格使其价值得到货币体现,并随市场供求状况、风险程度和经营好坏而变动。
结论是: 保险经营是一种商品性经营。这一学说还主张保险应该通过盈利,增强经济补偿能力:保险企业应成为相对独立的保险商品经营实体。这一学说在我国保险理论界产生较大影响。目前,围绕保险商品说,理论界见解纷呈,迄无定论。有人在肯定这一学说的前提下,提出一种折衷说法。认为,保险是一种以商品经营为形式以调节风险组织补偿为内含的经济手段。调节风险组织补偿是任何经济条件下保险经营的共性;以商品形式即以商业方式经营则是商品经济赋予保险的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