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管辖
法律学术语
保护管辖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其在国外的犯罪行为,只要侵犯了本国国家利益或者本国公民的权益,就适用本国刑法。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保护管辖原则为根据适用我国刑法的,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所犯之罪必须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所犯之罪按我国刑法对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受处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基本含义
保护管辖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其在国外的犯罪行为,只要侵 犯了本国利益或本国公民的法益,就适用本国刑法。其实质意义在于,保护本国利益与本国公民的法益。因侵犯本国利益而适用本国刑法的,称为国家保护原则;因侵犯本国公民 法益而适用本国刑法的,称为国民保护原则(消极的属人管辖原则)。
具体规定
我国刑法采取了有限制的保护管辖原则。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据此,适用保护管辖原 则受到三个条件的限制:(1)所犯之罪必须侵犯了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法益。这一限制 既有利于保护我国国家与公民的法益,又尊重了他国主权。(2)所犯之罪按我国刑法规 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便将保护管辖原则的适用范围限定在严重犯罪之 内。3) (3)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处罚。这一限制具有必要性,因为外国人 在国外时只需遵守所在国的法律,不能要求一个人在任何地方遵守一切国家的法律。
案例解析
对犯国际罪行的人,如果可以适用属地管辖、属人管辖或保护管辖等原则之一行使管辖,就不必适用普遍管辖原则
————奥某劫持航空器案
案例要旨
普遍管辖原则是作为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原则的补充原则而存在的,其实际适用只有在排除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等原则之适用的情况下才发生。换言之,对犯国际罪行的人,如果可以适用属地管辖、属人管辖或保护管辖等原则之一行使管辖,就不必适用普遍管辖原则。
案件详情
被告人奥某,男,33岁,某国人,系某国雅库特共和国雅库茨克联合飞机中队副驾驶员。1985年12月19日,被告人奥某与机长阿布拉某等机组人员,驾驶47845号安—24型民航客机执行雅库茨克民航局101/435航班飞行任务。被告人奥某登机时,把事先准备好的一把闭合长123毫米的折叠刀和一块重2.8公斤的长条锰钢块带入飞机驾驶舱。北京时间7时30分许,该机载客38人,由雅库茨克飞往伊尔库茨克。12时30分许,当该机飞至东经118°06′00″、北纬52°40′00″上空时,被告人奥某趁领航员日哈列夫·斯·维上厕所之机,以客舱出现机械故障为由,将机械师奥西波夫·弗·伊骗出驾驶舱,随即锁上驾驶舱的门,扭动自动驾驶仪,持刀威逼驾驶飞机的机长阿布拉某,要其“老实些,不然就杀死你”。机长当即用脚踏了报警信号。被告人奥某发觉后,即威逼机长关闭信号。机长被迫改变航向,飞越我国领空。当日北京时间14时30分许,该机降落在我国黑龙江省南县吉岗乡农田里。
某国要求引渡奥某,提出由某国对其进行审判。我国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奥某以暴力手段劫持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飞入我国境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犯罪,应予惩处。由于被告人行为时,我国已分别于1978年、1980年正式加入了《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简称《东京公约》)、《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三个关于航空器方面犯罪的国际公约,意味着我国应承担公约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但因为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劫持航空器罪,对外国人劫持航空器到我国只能适用类推予以定罪,故人民法院根据1979年《刑法》第79条关于“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的规定,比照《刑法》第107条规定,以劫持飞机罪判处奥某有期徒刑8年。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此判决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作为终审判决。
专家评析
在刑法理论上,针对国际犯罪有一项犯罪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对于国际公约或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国籍与犯罪地的属性,缔约国或参加国发现犯罪人在其领土之内时可以也应当行使刑事管辖权。对国际犯罪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管辖权,实际上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应当注意的是,这个原则是作为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原则的补充原则而存在的,其实际适用只有在排除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等原则之适用的情况下才发生。换言之,对犯国际罪行的人,如果可以适用属地管辖、属人管辖或保护管辖等原则之一行使管辖,就不必适用普遍管辖原则。
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确立普遍管辖原则,但是,在1979年刑法施行后,我国政府逐渐认识到运用我国刑法惩治国际犯罪的重要性,并于1987年6月23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上批准加入了规定有普遍管辖条款的《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同时,根据国务院的建议,做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其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该决定明确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这一规定以特别法的形式确立了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原则。199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实施了《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上述两个特别刑法的内容,分别纳入新刑法,进一步加大了打击国际犯罪的力度。
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这是对普遍管辖原则的规定。普遍管辖原则的确立,是我国参与反国际犯罪斗争、行使捍卫整个人类权益之职责和履行国际法义务的必然要求。
普遍管辖的对象是特定的,即仅限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且在有关国际条约中我国声明保留之条款所涉及的罪行除外。在本案中,被告人奥某劫持本国飞机到我国境内的行为发生在1985年,虽然当时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对普遍管辖原则做出规定,也没有相应的单行刑事法律对此进行规范,但是,我国当时已经加入《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等国际公约,承担了惩治有关国际犯罪的义务,我国司法机关对被告人奥某劫持飞机案件进行管辖是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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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词条
普通管辖;属人管辖;属地管辖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6-14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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