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规划局安是保山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研究拟定保山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城乡规划理论、政策研究,为市委、市政府的决策提供依据。
2.负责组织编制、修改保山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修改保山中心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重要专项规划,组织编制保山中心城市城乡规划方面的专项规划、保山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历史街区与历史建筑保护规划,配合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行业专项规划。
3.负责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工作;负责镇、乡、村庄规划管理;负责指导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报批、实施以及农村居民建房通用设计图的推广,指导农村危旧房改造;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街、传统村落、宜居小镇等的申报工作;负责保山市辖区内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相关工作;对村镇规划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和案件稽查。指导保山中心城市规划区外的城乡规划编制。
4.参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和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5.负责对保山中心城市规划实施统一管理,依法对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管线工程、建筑立面装修、户外广告设施、城市雕塑、小品等各类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为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征收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户外广告空间设置使用费等,并缴入市级财政。
6.负责保山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市政工程验线、基础核验、规划核实、规划验收等批后管理,出具规划核实意见。
7.负责对全市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保山中心城区涉及规划管理的规划编制违法行为,依法认定保山中心城区6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并发出处罚通知后,交由市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承办保山中心城区涉及规划管理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8.负责组织城镇发展战略、城市地方特色、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重大公共城市基础设施布局、乡村规划建设等的研究,为城乡规划工作提供依据;负责组织研究规划新技术、新标准并组织推广运用;负责规划动态信息的收集、交流工作。
9.负责保山中心城市城乡规划地理信息系统和城乡规划勘察测量管理工作,管理城乡规划地理信息系统、城乡勘察测量成果和城乡永久性测量标志;负责搭建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平台,推进规划编制与实施。
10.负责保山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1.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总规划师
协助局长进行行政审批许可管理工作,对规划许可的相关意见进行把关,主持和参与城乡规划、项目规划评审,与市直相关部门衔接年度项目工程建设规划、计划,督查项目实施。
综合科
1.协助局领导协调各科室工作。
2.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对外联络;负责起草重要文件、报告;负责全局重大会议的组织和落实及局各项业务工作决定的落实;负责机关和直属机构的编制、干部人事、机要文秘、印章、档案管理、保密等工作;负责调查研究、审核把关、督查督办、信访接待工作;负责编制年度业务计划。
3.负责机关事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固定资产管理使用,负责财务预决算,负责综合管理各项专项资金,负责后勤管理。
4.负责党组事务工作;负责机关党建、工青妇、老干工作及机关学习、日常考核等工作;负责指导行业社会团体工作。
5.负责组织承办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负责受理规划违法违规行为的信访、举报。
6. 负责规划行业信息、宣传工作,组织新闻发布。
7.协助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征收、收费等。
8.完成局领导班子交办的各项工作。
规划编制科(保山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1.负责规划事务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市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年度综合统计。
2.负责组织编制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空间设计、专项规划等并负责组织审查、报批,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工作。
3.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相关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
4.负责全市“多规合一”相关规划的编制、整合和综合协调、综合管理。
5.负责组织起草城乡规划的技术类规范性文件;负责规划的公示、宣传。
6.负责全市城乡规划设计、城市测绘的行业管理及资质管理。
7.负责城市规划档案的收集、归档、整理、立卷、管理并提供档案服务;负责规划馆建设、管理。
8.负责保山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筹备规委会会议,拟定会议议题,联系相关规委会成员做好会前准备,编发会议纪要、决定,承办会议文书、印章、档案事项。
9.对市规划管理站的“多规合一”信息平台进行管理。
10.协助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科
1.负责保山中心城区(60平方公里)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审查建设用地方案。
2.参与中心城市规划区(1050平方公里)内的土地储备、年度用地计划编制等工作;参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基础设施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3.负责指导全市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的地形图测绘工作,负责城市测绘成果的审核、验收、管理工作。
4.负责对中心城市规划区(1050平方公里)内的土地用地类别情况进行分析、研究,负责对用地资料进行补充更新。
5.协同有关部门协调建设用地的矛盾纠纷;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规划违法用地。
6.协助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科
1.负责保山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1050平方公里)内的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2.负责中心城区规划区60平方公里及保山工贸园区规划区50平方公里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管线工程、建筑立面装修、户外广告设施、城市雕塑、小品等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含调整审查)。
3.负责保山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1050平方公里)内的道路、桥梁、河道、天桥、地下通道、各种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审查规划方案;负责保山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管道、绿化用地、水面、微波通道、高程等各种规划控制线的管理工作,进行专门审查。
4.承办与建设工程相关的社会咨询,提供相关指导。
5.负责起草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方面的技术规范性文件。
6.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7.协助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
村镇规划管理科
1.指导全市村镇规划整治工作。
2.指导全市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报批、实施以及农村居民建房通用设计图的推广,指导农村危旧房改造和地震安居工程建设工作。
3.负责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传统古村落、国家宜居小镇等申报工作,协助管理特色小镇、宜居小镇、美丽乡村等规划。
4.负责全市城乡一体化试点、示范和规划实施管理工作。
5.负责保山市辖区内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6.对全市村镇规划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和案件稽查。
7.协助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
规划监察支队
1.负责对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及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规范等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2.负责保山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1050平方公里)内已审批的
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管线工程等放验线、基础验核、批后公示等批后管理工作。
3.负责保山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1050平方公里)内各类建设项目的日常跟踪巡查工作,对违反规划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行认定、发出处罚通知,监督查处。
4.负责对全市规划执法监察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工作;负责承办规划监察报件。
5.负责起草规划批后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开展规划立法研究。
6.负责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负责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负责规划监察执法过程中与相关执法部门的协调工作。
7.负责综治维稳和处突工作。
8.参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重大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查处工作。
规划监察支队下设永昌规划监察中队及兰城规划监察中队,按照中心城市永昌、兰城两个办事处行政辖区划分,分别负责保山中心城区规划区6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的日常跟踪巡查工作,对违反规划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行认定并发出处罚通知,监督查处。
集中审批办公室
1.统一受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及其他行政职权申请事项,对申请事项报建材料进行审查。
2.牵头组织和衔接职能科室,通过现场踏勘、协调调查及取证、协调审批等,按行权流程提出审批意见,按程序集中办理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
3.负责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城市规划编制、修改的审批。
4.负责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公示及核实、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核提(含临时用地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修改变更(含土地性质变更)。
5.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许可、道路破挖许可、人行道及市政广场占道许可、人行道开口及施工临时围墙许可、建筑立面翻新的许可。
6.负责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征收、规划管理服务事项收费等。
政务中心窗口负责对集中审批办公室受理事项进行统一接件,对申请材料是否满足报件要求进行审核,做出受理、不受理决定,对不受理原因及补充事项应一次告知,签署受理意见;经办人员牵头组织和衔接机关业务科室、协调有关部门对具体审批事项开展现场踏勘、对接协调等工作;负责对非主办事项进行交办,签署移交记录,并对各科室和部门办理事项按办理时限要求进行催办、督办;行政审批领导小组签署审批意见后,集中审批办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发件,予以许可的,负责送达批准文书;负责接受城乡规划事项的咨询、答复和回复。
市规划管理站
1.负责“多规合一”规划的编制、业务管理。
2.负责“多规合一”规划的信息化管理,负责信息数据库建设,负责搭建公共空间信息平台,负责搭建规划一体化统一审批信息平台。
3.负责编制规划技术标准,引入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负责建立规划质量管理体系。
4.负责建设城乡规划地理信息系统,开展城乡规划勘察测量工作,管理城乡规划测量数据和永久性测量标志。
5.负责工程规划实施的现场检测、校核,提出处置意见。
6.完成规划局交办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