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2月5日,按照新的中共保定市委、保定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组织机构设置原则,原保定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与原保定地区行署民族事务委员会合并成新的保定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原保定市宗教事务局与原保定地区行署宗教事务局合并成新的保定市宗教事务局,均搬至新北街129号办公。
简介
1996年4月19日,根据市政府[1996]12号文件精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与市宗教事务局合并为保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现办公地点保定市东风西路1号。 市编办核定编制40人。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内设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经济处、民族处、宗教一处、宗教二处、宗教三处7个处室。
机构职能
保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是主管全市民族宗教事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贯彻行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法规,拟 定有关民族宗教问题的具体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调查研究全市民族 宗教情况,提出政策性建议、意见和措施;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协调处理。会同有关部门制止非法,打击违 法,维护宗教方面的稳定涉及民族关系的有关事宜,维护民族团结;推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帮助少数 民族和民族地方解决特殊问题;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民族识别、民族成份鉴定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培养、选拔、 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工作;依法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和重大宗教活动,管理、团结、教育教职人员,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 相适应;管理民族宗教团体,指导其加强组织、思想、制度建设和自养事业;协同有关部门处理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抵 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各处室工作;负责机关文电、文秘、信访、信息、档案、机要、保密、统计、接待、 党组书记 局长、兼统 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及其他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行政监察、安全保卫、老干部、 服务管理等工作;负责本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落实工作;办理民族宗教方面对外交往事宜;
(二)政策法规处
研究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起草全市有关民族宗教的地方法规、规章;组织、协调我市民族、宗教问题的综合性调 查研究工作,掌握全市民族宗教工作动态和发展趋势,及时提出对策和建议;负责全市民族宗教界的政治教育工作,组织 宗教反对邪教活动;负责民族、宗教干部的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区、县民族宗教部门的评比、表彰工作;协调新闻、宣 传、教育、文化等部门搞好民族、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本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和行政执法管理工作,指 导、培训区、县行政执法工作;承办涉及民族宗教政策问题的文章、书刊及音像制品的审核;负责业务刊物、学习材料的 编辑,参与编写民族宗教史志、年鉴,参与起草机关综合性文件。
(三)民族处
贯彻和实施国家的民族政策、法规并检查执行情况;办理有关保障民族各项权利的事务;负责承办全市伊斯兰教方面 的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选拔、培养、教育工作;负责少数民族生产补助金的分配和管理;配合区县 (市、区)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乡(镇)、村的政策落实;负责《保定市清真食品条例》的实施和执法检查工作;有关民族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事务;指导区县开展民族工作;处理民族关系和民族事务问题的 来信来访工作,妥善处理民族方面的突发事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外来少数民族人口的教育和管理;加强与各界少数民族 人士的联系,负责市民族联谊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四)宗教一处
负责承办全市佛教、道教、基督教、方面的工作;贯彻和实施国家的宗教政策、法规并检查执行情况,对有关重大问 题的处理提出建议;帮助全市佛教、道教、基督教、有关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方针,指导其 开展对外友好交往,处理有关涉外事宜;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培养爱国爱教的宗教教职人员;协助办理需由政府协调 的事务;归口管理宗教方面的基建、房产工作;审查境外宗教组织或个人的捐赠款项和宗教宣传品;协助各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大型宗教活动的组织安排工作;指导做好宗教文物、宗教旅游景点的建设和管理等有关工作;指导各教会防止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市的渗透,负责处理有关突发事件;协助各宗教团体开展自养事业和慈善事业。
(六)经济处
负责局财务和分析民族地方经济运行情况,参与拟定民族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 综合统计和分析;研究提出涉及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对口支援及经济技术合作;组织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改革与发展中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特殊政策措施;配合扶贫管理部门承办民族地方扶贫有关事宜;管 理有关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