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措施又称“保安处分”,国家基于保护社会的秩序与安全的需要,除行使刑罚权之外,对于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特定的行为人适用的、其有司法处分性质的特殊处理措施。其适用对象不限于犯罪分子,也包括可能犯罪或妨碍社会秩序的疑人,保安措施一般分为二类:(1)对人的保安处分,指对具有社会危险性而不能适应社会正常生活的少年犯、惯犯、累犯、精神病人、患有性病、麻风病等重大危险性传染病的犯罪人以及吸毒或酗酒成瘾的犯罪人等适用的保安措施,可分为剥夺自由和限制自由两种,具体包括:强制禁戒处分、强制医疗处分、强制工作处分、保安监禁处分、收容处分等。(2)对物的保安处分,指直接对某种特定物所采取的保安措施,主要有:善行保证、特别没收、一般没收、查封设施、停止营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