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守国家秘密是指保存、守护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
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保守”是保存、守护,“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
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不符合这条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保存、守护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就是“保守国家秘密”。例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等。为此国家设立专门的保密工作部门,并主管全国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一切国家机关、
武装力量、政党、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
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
义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1988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公布,
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1951年6月公布的《保守
国家机密暂行条例》同时
废止。
2024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6号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