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机构提取、收存、固定、描述以保持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措施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于日后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事先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以保持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措施。
定义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提供的材料
证据保全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为自然人: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须提供经公证机构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二)申请人为法人:
1、公司的营业执照;
2、如法定代表人直接办理,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应注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及其身份证(如企业注册地在珠海之外的,该法定代表人证明书须在当地办理公证);
3、如授权他人办理,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应注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及受托人身份证(注册地在珠海之外的公司,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须办理公证);
(三)情况说明或保全证据申请(应详细载明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保全证据的原因、用途,保全的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和要点、地点及保全方式、方法、操作步骤等)。
(四)申请人与保全的证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如产品专利证书、商标权证明等。
(五)与申请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保全单方收回出租房屋或者其他物业的公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须是房屋或者其他物业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并提交权属证书或者授权委托书;
2、提交经公证的承租合同,且其中必须载明承租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有权单方收回出租房屋或者其他物业的约定;
3、承租合同约定出租人单方收回出租房屋或者其他物业前应当履行催告程序的,申请人应当先就其履行催告义务的过程申办保全证据公证;
4、提交承租人存在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如催交租金的函件);
5、申请人书面承诺对单方收回房屋或者其他物业行为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申请人承诺保护房屋或者其他物业内承租人财产的完整和安全。
参考资料
保全证据公证.珠海市横琴公证处.
最新修订时间:2023-05-05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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