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请求权,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有两种含义:第一种含义,请求权是与形成权相对应的概念。民法理论把民事权利从其作用的角度,划分为请求权和形成权。请求权与形成权的不同,就在于请求权的权利主体享有的是请求,权利的实现,则需要义务主体履行义务;而形成权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是形成,权利人能够仅仅凭借自己的行为,如追认行为、授权行为、撤销行为、弃权行为等,就能够引起某种民事权利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请求权是一种相对权,正如上述所说,它的权利主体通常须依靠义务主体的积极行动才能实现,而且义务主体总是特定的人,所以也叫对人权,请求权总是指向特定的人。第二种含义,请求权是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以民事权利,为保护民事权利,权利人享有权利保护请求权。在这个意义上,民事权利保护请求权包括民事权利本身的请求权(例如物权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前者是民事权利本身包含的保护权利请求权,后者则是新生的保护权利的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保护民事权利请求权中的一种,通常是最为重要的一种。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之后,受害人产生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有权请求加害人履行赔偿给付,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害。
定义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请求权,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有两种含义:第一种含义,请求权是与形成权相对应的概念。民法理论把民事权利从其作用的角度,划分为请求权和形成权。请求权与形成权的不同,就在于请求权的权利主体享有的是请求,权利的实现,则需要义务主体履行义务;而形成权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是形成,权利人能够仅仅凭借自己的行为,如追认行为、授权行为、撤销行为、弃权行为等,就能够引起某种民事权利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请求权是一种相对权,正如上述所说,它的权利主体通常须依靠义务主体的积极行动才能实现,而且义务主体总是特定的人,所以也叫对人权,请求权总是指向特定的人。第二种含义,请求权是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以民事权利,为保护民事权利,权利人享有权利保护请求权。在这个意义上,民事权利保护请求权包括民事权利本身的请求权(例如物权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前者是民事权利本身包含的保护权利请求权,后者则是新生的保护权利的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保护民事权利请求权中的一种,通常是最为重要的一种。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之后,受害人产生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有权请求加害人履行赔偿给付,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害。
第一种含义的请求权,其典型形式是债权。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债权人权利的实现,要靠债务人的积极作为履行义务,这种实现的权利,就是请求权,而不是形成权,因为债权人的权利只靠自己的行为不能实现,必须由特定的义务人积极作为才能实现。侵权损害赔偿是债的一种,是侵权行为所生之债,那么,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就是侵权请求权下属的一个概念。这种说法好像有道理。
但是,通常在研究请求权的时候并不这样看,而是将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一种新生的权利,是民事权利的救济权、保护权。因此,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实际上是第二种含义的请求权,并不是第一种含义的请求权。正因为如此,《侵权责任法》直接规定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所对应的就是侵权责任。
研究重点
研究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重点掌握四点:
(一)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新生的权利,叫做次生请求权。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之前,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某甲和某乙二人或者是素不相识,或者是亲密友好,如果没有这种请求权发生根据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他们就都是平等的权利主体,不存在相对的债权债务关系,任何人都不能请求另一方履行义务以满足自己的要求。只有发生了侵权行为,一方的行为造成了另一方的损害,才能在受害人一方发生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个请求权是新生的权利,是原来所没有的请求权。
(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发生根据是侵权行为,而不是其他法律事实。
其他法律事实也有可能发生请求权,例如,无因管理行为可以发生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可以发生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但都不会发生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于权利和利益的损害而发生的。
这种损害既可以是人身损害事实,也可以是财产损害事实,还可以是精神痛苦或者精神利益的损害事实,如自然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的损害,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的损害,都有可能不发生财产损害,但会发生精神利益或者精神痛苦的损害。没有造成损害的行为不产生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四)特定的人
这种请求权的赔偿义务主体指向特定的人,即侵权行为的加害人;指向特定的赔偿范围,即在一般情况下,请求赔偿的范围只能是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失的范围,即使在精神损害要求赔偿损失的情况下,尽管这个特定的范围不是那么严格,但仍然不能离开损害影响所及的范围。
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条
  【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受性侵未成年人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四条
  【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四条
  【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
  【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
  【物权复原请求权】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
  【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尽义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四百五十四条
  【留置权债务人的请求权】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第四百六十条
  【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和占有人的费用求偿权】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四百六十一条
  【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百六十二条
  【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第六百六十条
  【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以及赠与人的赔偿责任】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五十九条
  【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报酬请求权】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必要费用请求权】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七十五条
  【合伙人权利代位】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依照本章规定和合伙合同享有的权利,但是合伙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请求权除外。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请求权】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百九十六条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聚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时请求权主体的确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法律辨析
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别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理解与适用 引用0076-0077页
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别。
1、行为人主观状态不同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以侵权责任成立为前提,需要满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虽然侵权损害赔偿也是救济人格权的重要方法,但此种责任形式在构成要件上,原则上要求满足过错要件。人格权请求权的行使不以行为人具有过错为要件,因为人格权属于绝对权、对世权,在其受到侵害或妨害时,权利人有权要求不法侵害人排除妨害恢复对人格利益的圆满支配状态;
2、功能不同
侵权损害赔偿是在各项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后,为权利人提供的一项事后救济途径,也就是发挥事后的损害填补功能。人格权请求权除了事后救济的功能之外,更注重的是发挥防止侵害人格权行为发生的事前预防功能。在妨害行为尚不足以构成侵权时行使人格权请求权,有效预防损害的进一步扩大,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
3、举证责任不同
民事诉讼中,一般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是由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在人格权遭受侵害的情形下,受害人往往举证困难或者难以证明损害的具体数额,此时,行使人格权请求权便能更好地为受害人提供救济。人格权受到妨害时,虽然没有实际损害发生,但是权利人行使人格权请求权,有利于及时排除妨害,制止损害的发生。因人格权请求权的行使不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在人格权益可能遭受侵害或妨碍时,受害人仅需证明人格权益遭受妨害便可主张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4、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不同
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作为一种债的关系,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如果权利人没有在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债务人将享有时效利益,可以基于此对权利人履行债务的请求提出抗辩。人格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权利人只要能证明人格权遭受的侵害或妨害处于持续状态,就可以行使人格权请求权,而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关系
作者名称:何志
来源:物权法判解研究与适用 引用130-131页
  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皆为近现代民法两项重要的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因目的在于排除现实或将来权利人以外之人对于物权圆满状态之侵害,故只要有侵害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事实,无论侵害者是否违法,有无故意过失、行为能力,以及是否有实际损害的发生等,权利人均可行使此项权利。而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行使则以加害人之行为具有违法性,并有故意过失(当然特殊侵权行为之成立,则不以加害人之有故意过失为必要)、行为能力以及受有实际损害为前提。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虽以回复原状为原则,但因其目的主要在于填补已发生的损害,故于不能回复原状或回复原状显有困难时,即应进行金钱赔偿。此外,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债权的请求权,其行使权利的期限,法律多有明文,此点亦与物权请求权存有差异。
  值得注意的是,于物权受到侵害而同时发生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受害人除可行使物权请求权外,还可行使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所有人的房屋被他人无权占有,并致房屋于损害时,受害人除可请求返还其房屋外,还可请求赔偿所遭受的损害。
立法观点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发生情形
主编:石宏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立法精解 上 引用0589页
当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时,如果占有人和占有返还请求权人之间,有寄托、租赁等关系或者有其他正当的法律关系时(即有权占有的情形),占有人就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所负的责任等,均各依其基础法律关系去解决;但如果不具备寄托、租赁等此种正当法律关系,或者外形上虽有此类关系但实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时,则占有人同占有返还请求权人间的责任义务如何确定,不免发生问题。虽然关于这一情形,可以适用有关侵权行为或者不当得利的规定,但仅仅有此不足以充分解决问题。所以规定此种情形下,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不适用诉讼时效
人格权保护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之外的其他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主编:石宏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解与适用·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 引用0016页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具体的责任构成要件和责任后果由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本法所规定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都涉及对人格权的保护,当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的这些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应当注意的是,人格权编主要规定了人格权的类型、权利内容、权利边界、与其他价值之间的协调、行为人的义务和特殊保护方式等规则,这些规则有助于确定合同义务的范围,进而确定违约责任的前提,有助于明确侵权责任中所侵犯权利的具体类型、具体内容以及行为人违反的具体义务。因此,本编中有一些规定应当与本法的其他规定、其他法律中的规定结合适用。这种结合适用是司法适用的常态,不仅在人格权受侵害的情形如此,在物权等其他权益受侵害的情形中也是如此。
  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具体承担方式,按照本法第179条第1款的规定,包括了多种。最主要的是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等损害赔偿责任。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还包括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防御性的责任方式。除此之外,基于人格权保护的特点,侵害人格权还可能要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这些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依据本法第179条第3款的规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根据本条第二句规定,受害人因人格权受侵害而提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法总则编第九章规定了诉讼时效,在侵害人格权的情形中,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依据本法第188条第2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此处的“权利受到损害”即隐含着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是因人格权受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即使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依据本法第191条的规定,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仅仅是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侵害人格权、物权等权益所产生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其构成都要求现实存在对权益的妨害和危险,行为或状态处于现实持续之中,对这种现实存在的妨害和危险无须考虑之前的事实状况,且在侵害人格权的情形中,这三类请求权对于维持人格完整性至关重要,故本款据此进一步明确规定,因人格权受侵害而提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关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有很多意见认为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也有意见认为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经认真研究,吸收了多数人的意见,规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也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对很长时间之前发生的侵害人格权行为,如受害人认为对自身仍然有影响,有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的必要,可以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提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以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司法观点
损害和妨害的不同情形,分别适用人格权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理解与适用 引用0078页
  损害和妨害是不同的侵害形态,损害是后果已经发生、客观存在的状态,妨害是一种持续性的侵害状态。损害一经发生可以通过各种方式确定其范围和大小,而妨害尚未造成损害结果的实际发生,无法通过金钱衡量其价值和数额。因此,针对人格权遭受妨害和侵害的不同情形,应当分别适用人格权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来说,人格权受到妨害(或持续地侵害)或可能受到妨害时,应当适用人格权请求权;而人格权受到侵害并且造成了损害时,就应当适用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妨害和损害并存时,可以同时适用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人格权请求权;如果仅有妨害而无损害,此时,权利人的人格权只是受到一定的妨害,而没有遭受现实的损害,行使人格权请求权已经足以实现救济。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变更
作者名称:杨立新
来源:杨立新民法讲义 侵权法总则 引用438-439页
  1.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变更的概念
  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改变其主体、内容或客体,这种局部的变更,必然使受害人的请求权随之变更。这种因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局部变更而引起的受害人赔偿请求权的变更,就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变更。
  2.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变更的形式、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变更的形式,主要是:(1)权利主体变更。除了人格权受到损害以外,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的权利主体都可能变更。例如,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死亡,其继承人或近亲属可以取得该项损害赔偿请求权,要求加害人予以赔偿。人身损害的财产损失亦可发生类似的主体变更。至于人格利益的损害,一般规定,受害人死亡后,其请求权消灭,但已经确认的请求权和向法院起诉的除外。(2)损害事实变更。损害事实发生变更,也就是损害事实发生变化,如原来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或者发展、扩大,或者计算有错,则请求权的赔偿范围发生变更。(3)请求权人部分处分损害赔偿权利。请求权人对实体权利的部分处分,可以引起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内容发生变更。例如,权利主体要求减少赔偿额的,这种处分也使请求权的内容发生变更。
  3.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变更的法律后果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一经变更,立即在诉讼中产生新的变化。(1)请求权主体变更,将更换原告;(2)请求权内容、客体的变化,将使赔偿的责任和范围发生变化;(3)有的请求权变更,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变化。如加害人的侵权行为造成新的损害事实,使旧的诉讼时效终止,新的诉讼时效开始;受害一方对加害一方实施侵害造成损害事实,原加害人请求权产生,同时原加害人的诉讼时效开始,原受害人的诉讼时效则继续进行。
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产生
作者名称:杨立新
来源:杨立新民法讲义 侵权法总则 引用436-438页
  1.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的依据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所依据的法律事实,是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侵权损害事实一经发生,受害人一方即产生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依法得向加害人要求对所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加害人则产生对自己造成的他人损害进行赔偿的义务,应受害人的请求,赔偿受害人因损害所造成的损失。
  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事实、财产损害事实和精神损害事实。这些损害事实一经发生,受害人即产生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2.侵权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
  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实际上是指损害后果能够确定的时间。损害后果没有确定、正在发展或者加强,不能是损害事实已经发生,而是正在发生。对于人身伤害的损害事实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有三种情况:
  第一,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同时出现的,侵权行为实施终了的时间,就是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例如,加害人砸毁受害人的家具,砸家具的行为一经终了,损害事实就已经发生并且固定。
  第二,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不是同时出现,以损害事实的确定时间,作为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例如,某甲与某乙相邻不睦,为泄愤,甲在乙的土坯房山墙自己一侧挖水沟蓄水,至梅雨季后期,乙的山墙坍塌。山墙坍塌是逐渐发生的,应将山墙坍塌之时作为损害事实的发生时间。
  第三,人身损害,应以损害所造成的最严重程度,并且能够确认为损害事实发生时间。生命权损害,死亡是最高程度,死亡的发生是损害事实发生时间;健康权受到损害没有造成死亡结果的,一般的有一发展弧线,即发生、发展、高峰、好转、治愈,应以高峰作为损害发生时间;致残的,最高程度是残疾,则以能确定其残疾之时为损害发生时间;人格损害以人格受到严重影响能够确定为损害事实发生时间。
  3.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的时间
  确定请求权发生时间的重要意义,一是确认受害人有无诉权;二是确定诉讼时效的开始时间。在通常情况下,损害事实的发生时间;就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的时间。但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某些情况下又有一定差异:
  第一,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从损害事实发生之时产生,包括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同时发生和相继发生的,都以确定的损害事实发生之时产生请求权,同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第二,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从两个方面规定,一是伤害明显的,从受到伤害之时计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这样的规定其实对受害人的保护不利。我认为,不应当从人身损害发生之时产生请求权,而应从财产损失已经发生之时产生请求权。例如,因人身损害住院治疗,只有伤病痊愈出院或者死亡,才能计算出实际的财产损失,否则难以确定损失的价值和赔偿范围。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权利。
  第三,精神损害应当以能够确定其损害程度,为请求权产生时间。例如,加害人在报纸上发表文章诽谤受害人,发表之时,就是请求权产生时间。
  第四,受害人尚不知道损害之发生或谁为加害人时,应当从受害人已知或应知损害的发生或谁为致害人的时候产生请求权。“应知”,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推说不知,具体的判断应结合具体案情断定。
  请求权产生的法律后果,一是诉讼时效开始计算;二是受害人获得起诉权。
相关词条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6-09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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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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