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相关规定,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力)人向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力)人供电,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力)人支付电(水、气、热力)费的合同。
概念特征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主要特征有:
公益性
电、水、气、热力的使用人是社会公众,而供应人往往是独此一家,具有垄断性质,因此,供应人对于相对人的缔约要求无拒绝权,其收费标准由国家规定。
持续性
电、水、气、热力的提供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在一定时间内持续、不间断的,而使用人则是按期付款。
格式性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格式合同,适用法律对格式合同的规定。
法律规定
第六百四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第六百四十九条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第六百五十条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第六百五十一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五十二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五十三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五十四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
第六百五十五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节约和计划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五十六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图书信息
基本资料
书名: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图书编号:1604402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3-09-01
版次:1
开本:大32开
内容简介
本丛书以准确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基本内容和基本原理为重点,详尽介绍了每类合同的基本知识要点、实施中的陷阱与风险防范、典型案例评析,并提供了最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合同范本。本丛书突出了以实用为目的、以最新的资料为基础的特点,重点解决了合同“是什么”、“怎么办”等公众关注的问题。本丛书是各类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人士、法律工作者和广大公民参阅的一套实用性很强的权威用书。
图书目录
第一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概述
一、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一)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概念
(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特征
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主体资格和合同形式
(一)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形式
第二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主要内容和订立
一、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供用电合同的主要内容
(二)供用水合同的主要内容
(三)供用气合同的主要内容
(四)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
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订立
(一)供用电合同的订立
(二)供用水合同的订立
(三)供用气合同的订立
(四)供用热力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供用电合同的效力
一、供用电合同的生效
(一)一般供用电合同的生效
(二)附条件和附期限的供用电合同的效力
(三)效力待定的供用电合同
二、无效的供用电合同和可撤销的供用电合同
(一)供用电合同无效的情形
(二)供用电合同中无效的免责条款
(三)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供用电合同
(四)合同撤销权的消灭
(五)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的后果
第四章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
一、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及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供用电合同履行的定义
(二)供用电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二、供用电合同的保全
(一)供用电合同保全的含义
(二)供用电合同中债权人的代位权
(三)供用电合同中债权人的撤销权
第五章 供用电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供用电合同的变更
(一)供用电合同变更的条件、效力
(二)供用电合同义务的转移
(三)供用电合同权利义务转让所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六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权利义务及其终止
第七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第八章 供用电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第九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示范文本
法律条文
《合同法》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一百七十六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第一百七十七条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第一百七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第一百七十九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第一百八十三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