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外原则是指高层领导应保留的处理
例外事项的
决定权和
控制权,是与职能化原则紧密相连的。高层
领导把常规性的管理事务的权力分解给各职能部门,以能用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决策重要问题,这并不是说就不再处理具体的事务。在组织的管理过程中会出现两种“例外”,一是由于新情况的不断出现,则会产生某些职能部门原权限中未列入的事项; 二是各职能部门之间,职能部门和下层人员之间在工作中难免会出现各种矛盾,而这些矛盾是不能自己解决的,这些例外情况就需要高层领导来直接处理。可以说,例外原则是职能化原则的补充,排除例外原则就不能有效地建立职能化组织。
第一种是安全例外(第21条):一切可能对国家安全带来不利影响的贸易活动,都可以不实施
自由贸易的有关原则。
第二种是
一般例外(第20条):它包括了一些不一定需要按照自由贸易方式进行的
经济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