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借贷是实物契约中的一种,表现为出借人将某物借给借用人无偿使用,借用人负有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该物品的义务。该契约随着出借人向借用人交付被借物而发生效力。
使用借贷的特点
在使用借贷中,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借用人对于被借物也不处于真正的占有状态,而只是持有(或者叫“自然占有”)。“当我们借出使用借贷物时,我们仍旧保留对该物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实际上,与消费借贷不同,使用借贷不要求出借人对物拥有所有权,出借人可以是除所有主以外的任何人;甚至有的学者认为,“即使是小偷或强盗进行使用借贷,他们也同样依据契约享有使用借贷之诉的保护”。
标的物
使用借贷的标的物一般是有形的和不可消耗的物品。“在使用中能被消耗掉的物品不能作为使用借贷的标的,除非使用者借用物品的目的仅仅是为了炫耀自己的富有而不是为了使用。”
借用人必须按照协议的规定来使用物品;如果他以违背协议的方式使用物品,则构成窃用(furtum usus)。在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借用人应当归还物品以及可能出现的添附和孳息。“如果返还了使用借贷物,但返还的是损坏了的物品,除非赔偿了损失,否则不视为返还。”
一般来说,使用借贷是一种单务契约,出借人往往是出于信任、友谊或者帮助他人的目的将物品借给债务人使用,并且不收取任何报酬或利息,出借人不负有任何义务;而借用人却负有上面介绍的保管、维护和返还被借物的义务。但是,出借人一旦向借用人交付了被借物,则应当遵守双方就借贷期限达成的约定,不能提前索回被借物,否则,借用人也可对其行使诉权。因此,“这个开始只是单方提供便利及单方意愿的行为,在交付了使用借贷物后,就成为了双务契约并享有市民法之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