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战工程是指为了战争需要所修筑、修建的工程设施。是指为了满足战争需要,所修筑、修建的工程设施,包括坑道、永备工事以及配套的专用道路、桥涵以及水源、供电、战备用房等附属设施。一般作战工程都划入
军事禁区或军事管理区。
2001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未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作战工程应当在作战工程外围划定安全保护范围。作战工程的安全保护范围,根据工程部署、地形和当地经济建设情况,由省军区或者作战工程管理单位的上级军级以上主管军事机关提出方案,报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该办法还规定,“在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山采石、采矿、爆破,禁止采伐林木;修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应当征得作战工程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军事机关和当地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同意,并不得影响作战工程的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
未经作战工程管理单位的上级师级以上主管军事机关批准,不得对作战工程进行摄影、摄像、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不得在作战工程内存放非军用物资器材或者从事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