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知识产权协会
2001年成立于佛山市的社会团体
佛山市知识产权协会成立于2001年,即原佛山市专利协会,是一个由企事业法人单位、知识产权工作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个人及团体自愿组成的,在知识产权领域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协会介绍
协会作为介于政府于企事业之间的非政府组织,努力发挥桥梁作用,致力于快捷地传递资讯与个性、优效地提供服务。协会与时俱进,致力于为佛山企业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引导和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为佛山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有力支撑,为佛山创新型城市建设提供不竭动力。
目前协会会员单位涉及智能制造、光电、医药、机械、陶瓷、家电、纺织、食品、环保设备等众多领域的龙头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
此外,协会积极协助会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构建,重点包括协助企业建立内部研发管理体系,规范企业研发管理;协助企业建立各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科研平台,提升企业的科技形象及核心竞争力。
组织目标
努力扮演科技创新的发现者、致敬者,协助企业和社会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让创新和创造惠及社会。
业务范围
搭建沟通平台,传递产业动态,开展产业调研,反映企业诉求;
提供政策咨询、政策解读、政策申报辅导、知识产权诊断以及专家服务;
举办专业性技能培训、技术交流活动;
组织知识产权相关的各种学术讲座和实务培训;协助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和管理运用;
代为推荐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专利、商标、版权、知识产权纠纷、知识产权顾问、技术及信息、海关保护等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并对其服务质量进行评估监督。
资质荣誉
资质
荣誉
协会历程
2001年 佛山市知识产权协会成立,成为全国首批地级市成立的知识产权协会
2003年 协会成为全国首批建立专利信息服务平台的社团组织
2005年 协会被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评为“佛山市专利系统先进集体”
2007年 协会联合陶瓷行业协会,组织佛山14家陶瓷企业签订《佛山市陶瓷行业知识产权保护自律公约》
2012年 协会换届,王燕玲担任第三届秘书长,协会由佛山市专利协会更名为佛山市知识产权协会。
2013年 协会获得由市民政局评选的AAAA级专业类社团组织称号
2014年 协会中标成为佛山市科技局研发加计扣除项目评审机构
2014年 协会中标成为佛山市科技项目评审和监理机构
2014年 协会牵头成立佛山市知识产权协会服务联盟,并与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签订了《知识产权协会服务规范》、《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评价规范》,这两项标准于2015年8月成功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号,成为佛山乃至广东省首批服务联盟标准。
2014年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佛山代办处在协会挂牌成立
2015年 协会牵头成立佛山市知识产权人才学院,成为全省首个知识产权培训基地
2016年 佛山市知识产权人才学院学院与佛山职业技术学院合作共建佛山市知识产权人才学院三水分院
2016年 协会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评为“2016年全国专利系统先进集体”
2017年 协会创办佛山市科技及知识产权人才俱乐部
2017年 中国共产党佛山市知识产权协会支部委员会经中共石湾镇街道党工委批准正式挂牌成立
2017年 协会换届,美的集团当选为第四届理事长单位
2018年 协会获得由市民政局评选的AAAAA级专业类社团组织称号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佛山市知识产权协会,英文译名为“fosh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ssociation”,缩写为FSIP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我市的企事业法人单位、知识产权工作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个人及团体自愿组成的地方性专业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团结和教育协会会员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高会员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水平;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事业法人会员依法管理、保护、运用知识产权,促进企事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健康发展;开展国内外的企事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的交流和合作;促进和维护本行业领域职业道德;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协调企事业单位与政府的工作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佛山市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佛山市科学技术局。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佛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佛山市禅城区石湾和平路12号24栋二层2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普及国家、省、市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
(二)开展调查研究工作,为制定有关法规和政策提出建议,研究并实施会员知识产权保护自律行为规范。
(三)举办知识产权培训班、研讨会和考察活动,提高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者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四)向会员提供专利文献检索和有关专利及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技术和信息咨询服务;
(五)协助调解会员内部和外部的专利纠纷,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六)加强会员之间的沟通和交流,组织会员与国内外同行的合作和交流活动,推动专利技术开发、实施和建立专利联盟;
(七)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知识产权的相关业务工作及活动。
(八)开展面向行业协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导,协助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本会的行业协会开展会员知识产权自律规范活动;
(九)编辑出版会刊及组织编辑有关书刊、音像资料等;
(十)其他有利于提高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且被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许可的相关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团体会员代表原则上由该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担任,也可以由单位法人代表指定代表担任。
第八条 凡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入会: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二)从事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的单位、专利代理人、专利管理人员和律师;
(三)专利发明人、设计人;
(四)从事或热爱知识产权事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填写、提交入会申请书,在必要时需提供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文件复印件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核通过。
(三)发出入会通知书并收取会费。
(四)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
(三)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四)获得本协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贯彻落实各项专利法规和政策;
(三)执行本协会决议,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协助本协会开展各种活动;
(五)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超过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
(二)确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五)审议本协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七)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理事由单位代表和个人组成,单位代表原则上由该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担任,也可以由单位法人代表指定代表担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知识产权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也可不定期召集副理事长及秘书长举行理事长办公会议;
(二)处理重要的日常事务,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并经理事会通过,可以设立顾问和名誉理事长。顾问由对知识产权工作经验丰富、有声望、能指导本协会工作的人士担任。
名誉理事长由对本协会做出贡献的人士担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收入;
(二)社会有关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标准为:理事长单位20000元/年,副理事长单位6000元/年,理事单位4000元/年,团体会员、个人会员3000元/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专帐管理,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专利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6年6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于2017年8月4日修改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最新修订时间:2022-10-26 22:01
目录
概述
协会介绍
组织目标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