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远辉,男,瑶族,1964年1月生,广西
恭城人,198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年7月参加工作,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经济思想史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讲师。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南宁市委书记。
人物履历
1986-1989年广西农学院农学系团总支书记
1989-1991年大连理工大学社会科学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班学习
1991-1992年广西农学院团委副书记
1992-1994年广西农业大学团委书记兼学生工作部副部长(正处级)(其间:1993-1994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1994-1995年广西农业大学党委办公室副主任
1995-1997年广西钦州市委办公室副主任
1997-1998年广西钦州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1996-1998年
中央民族大学民族经济专业硕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
1998-200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副厅长、党组成员(其间:200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党校地厅级干部进修班学习;2001年广西大学外国语学院广西中青年领导干部赴美英语培训班学习)
2001-2006年共青团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书记(2000-2003年中央民族大学少数民族经济研究所中国少数民族经济专业学习,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2004年外交学院司局级干部英语强化班学习;2004年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美国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公共管理高级培训班学习)
2008-2008年广西梧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8-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梧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9-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秘书长,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书记(兼)
2010-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秘书长、办公厅主任,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书记(兼)(2008-2011年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经济思想史专业学习,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11年
国防大学国防研究班学习)
2013年05月-2015年05月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南宁市委书记
第十七届中央候补委员,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第八届委员,第九、十届委员、常委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5年5月22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南宁市委书记余远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免去职务
2015年5月26日,中共南宁市委召开全市领导干部大会,宣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的干部任免决定,免去余远辉中共南宁市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
2015年5月29日,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余远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
依法双开
2015年10月16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原常委、南宁市委原书记余远辉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余远辉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公开发表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相违背的言论;严重违反组织纪律,违规任用亲属担任秘书,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挥霍浪费公款,公车私用。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问题涉嫌犯罪。
余远辉身为中央候补委员,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余远辉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予其开除党籍的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2015年10月29日,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余远辉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给予余远辉开除党籍的处分。
立案侦查
2015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原常委、南宁市委原书记余远辉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依法逮捕
2015年11月4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原常委、南宁市委原书记余远辉以涉嫌受贿罪决定逮捕。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提起公诉
2017年3月,湖南、黑龙江检察机关依法对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原常委、南宁市委原书记余远辉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余远辉涉嫌受贿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已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余远辉利用担任广西梧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梧州市委书记、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秘书长、中共南宁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17年3月21日,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原常委、南宁市委原书记余远辉受贿一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远辉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6年至2015年,被告人余远辉先后利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市长、市委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秘书长、南宁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承揽土地工程、开发建设项目、返还土地出让金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家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01.18913万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余远辉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余远辉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公开判决
2017年4月28日,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原常委、南宁市委原书记余远辉受贿一案,对被告人余远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余远辉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