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梅协定
何应钦与梅津美治郎达成的丧权辱国的秘密协定
“何梅协定”是南京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华北分会代理委员长何应钦与日本华北驻屯军司令官梅津美治郎达成的丧权辱国的秘密协定,又作“梅津·何应钦协定”、“何应钦-梅津美治郎协定”和“何梅换文”等。
历史背景
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5月31日,中华民国和日本签订了《塘沽停战协定》。为了实现日本帝国主义侵吞华北进而独霸中国的既定国策,日本军部与关东军利用国民党的不抵抗政策,着手全面实施分离华北,将华北变为“第二个满洲国”。但由于准备不充分,日本采取了以军事力量为后盾,在经济上加紧掠夺华北资源,在政治上制造分裂,策动华北五省(河北、山西、山东、察哈尔、绥远)“防共自治运动”,旨在通过华北政权特殊化的方式而达到完全占领华北目的。在河北方面,日本利用的阴谋事件主要是孙永勤事件和胡白被杀事件。因为二者均发生在河北省,所以二者又被合称为“河北事件”。
孙永勤事件
孙永勤事件指孙永勤所领导的救国军进入遵化县大屯、侯家寨一带——属于《塘沽停战协定》规定的“停战区域”一事。
日军侵占热河后,自幼习武的河北兴隆县黄花川人孙永勤在家乡组建“民众军”,进行抗日武装斗争,打击日伪势力,从而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2月,中共冀东特委派特委委员王平陆会见孙永勤,民众军从此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冀东特委选派了一部分优秀党员加入了这支队伍,经过整编,改名为“抗日救国军”,孙永勤任军长,下辖4个纵队,队伍发展到5000余人。在之后一年多的时间里,救国军击退了日伪多次“围剿”,在拔除日伪据点、消灭日伪军方面战绩卓著。
次年(1935年)5月初,部分救国军活动在攻打承德附近的日军据点,日军驻承德第七师团长杉原应对救国军的攻打而调古北口日军及察东伪军李守信部到承德附近上下板城驰救。救国军遂撤出承德,到兴隆县东部青杏子沟一带集结。日军随即调集各路兵力进行包剿:松井部出洒河桥西进,奔遵化东北部;石井部500多人自古北口经石匣出长城墙子路口东进;川岸部两个联队进占罗文峪洒河北山一带,设司令部在罗文峪。总计有日军5000人、伪军1000人从西、东、北三面包围救国军,形成了逼救国军入关的态势。
5月5日下午3时,驻清东陵日军警备队队长岩永通知国民党驻遵化保安队王队长谓:“日军对孙永勤部残匪决定铲除之,唯恐发生误会,请该队转移长城以南25华里。罗文峪方面防务交日军担任。”因25华里已在遵化城以南,双方交涉后改为撤离长城以南15华里,保安队于当日晚即撤回遵化城。数日后,日军将司令部由罗文峪移到洒河桥北三道河而未通知国民党战区保安队接防。此前,就河北省战区保安队换防等问题,中日双方曾多次交涉。4月15日,国民党战区新保安队改编完竣,定名为河北省特种警察队。5月10日起,国民党战区新、旧保安队开始换防。
5月15日,救国军乘虚入关,直抵遵化县的大屯、侯家寨一带。按照《塘沽停战协定》的规定,这一带地区属于“停战区域”,中方不得派军入驻,“地域内之治安维持”只能“以中国警察机关任之”。救国军入关时,国民党正派员与日军司令部接洽填防,国民党战区新保安队一部分也尚在开拔,在5月14日时仅有保安队李宝如三个中队换防到遵化,人数稀少,而听闻救国军人数在1000以上且枪械颇多,保安队因此对救国军无可奈何。5月17日,除李连贵所部四纵队外,救国军各纵队都已相继入关,并于当日下午驻于遵化城东15华里的西小寨一带。18日,李连贵所部四纵队也成功入关。20日上午,遵化县县长何孝怡派人给救国军送来大米约2000斤,肉少量,子弹2箱,步枪数支。21日,殷汝耕拜访日本武官高桥坦,担保中国当局竭力“剿匪”。25日,救国军在茅山沟一带遭到日军川岸部5000余人和近10000名的新编特警夹击。此时,孙永勤身患重病,仍坚持指挥抵抗,不幸中弹牺牲,余部1400余人突出重围,退到迁安县,之后陆续撤到长城外。
日本方面镇压了救国军的反抗斗争,在孙永勤事件上等大作文章,对中国政府施压。
胡白被杀事件
胡白被杀事件指胡恩溥、白逾桓二人被暗杀一事,又称“胡白暗杀事件”等。
胡恩溥、白逾桓二人均系亲日派人物,经常往来于伪满地区及日本,二人所办报纸受日本驻天津军事机构资助,并为日本侵华政策作宣传辩护。
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5月2日晚11时,天津亲日的国权报社社长胡恩溥在住处日租界寿街北洋饭店被人枪击。日租界巡捕闻声赶到,未获凶手,将胡恩溥送至租界盐谷医院,胡恩溥因伤重毙命。5小时后(5月3日凌晨4时许),天津亲日报社振报社社长白逾桓也在日租界须磨街22号自宅内被人枪击,当日本警署人员赶到现场时,白逾桓已身死。
对于这一事件,当时许多人认为并指出日本驻军参谋长酒井隆上校是事件的操纵者,国民党政府财政部部长孔祥熙会见美国大使詹森时便说:“亲日记者被杀害,应该说是日本为设置(侵略)口实所为。”而天津驻屯军参谋石井嘉穗则在战后透露称:“白逾桓之暗杀,实即出酒井隆之唆使。”
胡白暗杀事件发生后,日本方面向中方提出强烈抗议。5月11日,日本驻北平使馆武官高桥坦声称“此次日租界暗杀白、胡事件,日方认为紊乱日租界治安,情形严重,万难漠视”,又称“暗杀白、胡案与蓝衣社、宪兵特务队及青红各帮均有秘密关系,然省府当局知之有素,事后则佯无所闻,若不严加制止,恐引起事态之扩大。”此后,日本天津驻屯军不断骚扰河北省政府、天津市政府、市党部等机关,日本军官池上还诬指天津市市长张廷锷等为主凶而于学忠为指使者,日本武官左祯昭、关东军副参谋板垣征四郎甚至要求逮捕张廷锷和于学忠。
历史评价
中国日本史学会常务理事蒋立峰:日本军国主义为肢解华北、扩大侵华而强行制造的非正式协定。(《世界外交大辞典》)
谈判过程
首次交涉
河北事件发生后,华北驻屯军就以事件为借口,向中国方面提出种种苛刻要求,进行分离华北的活动。华北驻屯军参谋长酒井隆在与关东军山海关特务机关长仪我诚也和驻北平武官高桥坦商议后,于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5月25日向日本陆军中央部报告了华北驻屯军的处理方案,决定利用这一机会“贯彻对华北工作的既定方针,逐步从根本上驱逐旧东北系及中央系势力”,以达分离华北的目的。
5月29日,梅津美治郎以日本天津驻屯军司令官的身份发表通告说,由于发生了“孙永勤事件”,日军便有理由进入长城,并单方面擅自宣布“把北平和天津也并入所谓的停战区内”。同日,日本驻屯军参谋长酒井隆偕同驻华使馆武官高桥坦到北平军分会代委员长何应钦的住所居仁堂,会见了何应钦和北平政务整理委员会秘书长俞家骥,第一次以口头的形式提出了日本方面的通告和要求。基本内容为:第一,由于中国官宪方面的责任,发生了对付满洲国的阴谋,中国方面给予长城附近的中国义勇军援助,还有实行对日恐怖等破坏停战协定的行为,其发动的根据地在北平和天津。如此看来,日本军队已经需要再度越过长城线而进行新的发展,北平、天津两地也应在实际上包括进停战区域。第二,胡恩溥、白逾桓被暗杀,是践踏在天津订立的交换公文,是对日本的挑衅行为,今后如有类似事件发生,日本将依据条约所规定的权力,采取自卫上所必要的行动。
同时,日本方面还提出了3个具体要求:①中国宪兵队第三团、军事委员会北平分会政治训练处和与事件有关系的国民党部及排日团体从平津撤退,罢免字形团体的负责人员。②罢免于学忠河北省主席职。③希望事项:驻平津地区的第51军(于学忠军)及中央军移驻保定以南;禁止平津地区党部及蓝衣社和其他秘密团体所策动的反满抗日活动。
30日,梅津美治郎调集装甲车、小炮及机关枪队等在河北省政府主席办公楼前的路上展开武装游行,并请求关东军也应其请求而派飞机在北平和天津低飞示威,向于学忠施压。31日,南京政府电令河北政府由天津迁往保定,并命令何应钦与日本华北驻屯军司令官梅津美治郎举行谈判。
步步紧逼
6月4日,酒井隆和高桥坦再次到居仁堂会见何应钦,询问中方对日方要求的执行情况。何应钦答复称已经罢免了蒋孝先等3人,解散宪兵队第三团特务处等7项。酒井隆当即又提出将于学忠免职,从天津撤走国民党河北省党部,调走北平的宪兵第3团,解散抗日团体及调走驻天津的第五十一军这5条要求。6月7日,关东军调兵至古北口、山海关等长城一线,显出向平津推进的势态。
6月9日,酒井隆和高桥坦第3次会见何应钦,何应钦对二人称:“日方所希望之点,截止昨日为止,已经完全办到:①于学忠、张廷锷已他调;②军分会政训处已结束,宪兵第3团已他调;③河北省党部已移保定,天津市党部已停止工作;④日方认为有碍两国国交之团体(如励志社、军事杂志社)已结束;⑤第51军已决定他调。”酒井隆当即又提出四点要求:“①河北省内,一切党部完全取消;②第51军撤退,并将全部离开河北日期告知日方;③第2师、第25师他调;④排日行为之禁止。”此次,酒井隆等人将日方要求的缮写件一份交给中国方面,限中国于12日中午前答复,并一再声称中央军调离河北是日军军部的决议,绝无让步可言。
对酒井隆的最后通牒,日军全力配合,关东军出动步兵1个大队及骑兵一部到山海关,独立混成旅团和第1旅团主力到古北口,航空兵2个中队到锦州,天津驻屯军从天津、唐山各抽调1个中队向北平推进,驻旅顺港的日本海军也派出两艘驱逐舰驶向塘沽。
10日,南京政府发布《申儆国民对友邦务敦睦谊令》(《敦睦邦交令》)称:“凡我国国民,对于友邦,务敦睦谊,不得有排斥及挑拨恶感之言论行为,尤不得以此目的组织任何团体,以妨国交。……如有违背,定予严惩。”同日下午6时,何应钦第4次约见酒井隆和高桥坦,根据国民党中央的训令以口头形式答应了日方的全部要求,停止了国民党部在平津区域的活动,中央军关麟征部第25师开始移驻洛阳,黄杰部第2师移驻豫皖。在此前的6月6日,国民党政府已令于学忠率第51军经保定退避陕西,再以孙永勤入境问题令遵化县县令何孝怡辞职,宪兵第3团调走。
终成协定
6月11日,高桥坦携带一份由梅津美治郎签署的“备忘录”到北平军分会,要求中国方面照抄一份,并由何应钦签章后送交梅津美治郎,该备忘录即《觉书》(或称“梅津致何应钦备忘录”)。备忘录的第一部分将何应钦在6月4日、9日、10日的三次答复内容全部记录,还新增了三项“附带事项”(见“协定内容·中文原文·觉书”),要求中方抄录一份,再由何应钦签署后交还梅津美治郎。
12日,南京政府召开中央政治会议和国防会议,决定不应在《觉书》上留下文字根据而不让何应钦签字,何应钦于是在13日凌晨秘密回到南京。
14日,高桥坦找到南京政府外交部特派员程庚锡,威胁称:“日军对于如果中国方面拒绝签署,因而发生严重情势已有所准备。”同时表示,可不再提“附带事项”,但要求中国方面至少给予表示承诺的书面通知。
15日,何应钦抵达南京,然后向国防会议汇报河北事件的交涉经过,国防会议随即对河北事件的处理进行讨论,最后决定:“此事始终口头交涉,且酒井隆参谋长、高桥坦武官一再声明,由中国自动办理。现中国均已自动办理,且必能如期办妥,是日方意见已完全达到,实无文字规定之必要。我方难以照办,应请日方原谅。”亦即拒绝在《觉书》上签字,何应钦随即电令北平军分会办公厅照此答复高桥坦。收到答复之后,日本方面不再坚持要求何应钦在《觉书》上签字,转过来要求中国方面给一个书面通知。6月21日和7月1日,高桥坦连续到何应钦住所将拟好的一份要求何应钦具名的通告交给何应钦。
7月6日,南京政府急忙给梅津美治郎送去《何应钦复函》。至此,由《觉书》(《梅津致何应钦备忘录》)和《何应钦复函》形成的“何梅协定”正式出笼。
协定内容
中文原文
觉书(1935年6月9日)
一、中国方面对于日本军曾经承认实行之事项如下:
(一)于学忠及张廷谔一派之罢免;
(二)蒋孝先、丁昌、曾扩情、何一飞之罢免;
(三)宪兵第三团之撤去;
(四)军分会政治训练处及北平军事杂志社之解散;
(五)日本方面所谓蓝衣社、复兴社等有害于中、日两国国交之秘密机关之取缔,并不容许其存在;
(六)河北省内一切党部之撤退,励志社北平支部之撤废;
(七)第五十一军撤退河北省外;
(八)第二十五师(一作“第廿五师”)撤退河北省外,第二十五师(一作“第廿五师”)学生训练班之解散;
(九)中国内一般排外排日之禁止。
二、关于以上诸项之实行,并承认下记附带事项:
(一)与日本方面约定之事项,完全须在约定之期限内实行,更有使中、日关系不良之人员及机关,勿使重新进入。
(二)任命省市等职员时,希望容纳日本方面之希望选用,不使中、日关系或为不良之人物。
(三)关于约定事项之实施,日本方面采取监视及纠察之手段。
以上为备忘起见,特以笔记送达。此致
何应钦阁下
昭和十年六月九日
华北驻屯军司令官梅津美治郎
何应钦复函(1935年7月6日)
敬启者:六月九日酒井参谋长所提各事项均承诺之,并自主的期其遂行,特此通知。
此致
梅津司令官阁下
何应钦
中华民国二十四年七月六日
附注
本协定见《帝国主义侵华文件选辑》,页172-174。
主要内容
“何梅协定”的主要内容有:①罢免日本指定的中国军政人员;②取消或解散日本指定的国民党政府党政机构;③撤退驻河北的国民党中央军和东北军;④禁止抗日活动;⑤约定事项,即“觉书”中的“附带事项”三项。
主要影响
“何梅协定”使得整个河北的军事、政治、经济都处于日本的控制之下,中国在河北的主权全部丧失,国民党在河北的党政军势力,削弱了河北的其他抗日军事力量,同时使得日本在华北的势力得到了极大的加强,为日本进一步制造“冀察特殊化”和分割华北创造了有利条件。
相关争议
对于“何梅协定”的有无,无论是中国的史学界,还是日本的史学界,歧义纷呈。过去,由于事件真相及过程未全部弄清,在一些史著和教科书中,都认为何应钦与梅津签订了“何梅协定”。对此,中国史学会理事熊宗仁认为,类似的表述,虽未背离事件的本质,但“正式签订”或“签订”之类的提法不科学,也违背历史真实。事实为日方以备忘录形式,何应钦以承诺通知书的方式达成了秘密的“何梅协定”,而且自动地履行了日方提出的全部条款。人们不应以通常形式的协定来理解这一煞费苦心的协定,而应把它看作世界史上侵略者与忍辱妥协者之间在外交手段上共同的发明创造。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7-14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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