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发理,男,汉族,1954年1月出生,陕西洛川人,大学普通班、省委党校研究生文化程度,1974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已被开除党籍),1977年1月参加工作。曾任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陕西省环保厅厅长。
人物履历
1974.09——1977.01 西北农学院园艺系果树专业学习
1977.01——1984.11 陕西省林业厅造林处干部
1984.11——1987.02 陕西省太白山国家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党委书记(正处)
1987.02——1988.06 陕西省林业厅造林处副处长
1988.06——1992.11 陕西省林木种子公司经理、省林木种苗工作站站长
(1991.09-1992.07,参加陕西省委党校中青班学习)
1992.11——2003.03 陕西省林业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1994.09-1994.11,参加陕西省委党校地厅级领导干部培训班学习;1995.09-1998.06,陕西省委党校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2000.09-2001.01,参加陕西省委党校中青班学习)
2003.03——2009.01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局长、党组书记
(2004.09-2004.11,参加中央党校党政领导干部培训班学习)
2009.01——2013.02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厅长、党组书记
2013.02——2017.03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
2017年3月退休。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1年3月19日,据陕西省纪委监委消息: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原主任、原陕西省环保厅厅长何发理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开除党籍
2021年10月,经中共陕西省委批准,陕西省纪委监委对原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党组书记、厅长何发理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何发理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转移隐匿证据;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职工录用、职务晋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违反工作纪律,插手干预采购项目承发包事项;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
何发理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漠视党纪国法,价值观扭曲,权力观异化,“亲”“清”不分,把环保职权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收受巨额财物,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何发理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提起公诉
2022年1月,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委员、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原主任,原陕西省环保厅厅长何发理(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何发理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何发理在任陕西省林业厅副厅长,陕西省环保局局长,陕西省环保厅厅长,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承揽、职工录用、职务晋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法获刑
2022年4月,何发理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