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加顺,男,汉族,1962年10月出生,浙江
绍兴人,1984年8月参加工作,198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经济学硕士学位。曾任绍兴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
人物履历
1984.08—1990.01,绍兴市计划委员会综合计划科科员;
1990.01—1990.12,绍兴市计划委员会综合计划科副科长;
1990.12—1993.11,绍兴市计划委员会中长期规划科科长、国土规划办公室主任;
1993.11—1994.05,绍兴市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其间:1993.09-1993.12绍兴市委党校中青班学习);
1994.05—1999.08,绍兴市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其间:1996.09-1998.06浙江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学院政治经济学专业研究生班学习);
1999.08—2001.03,绍兴市委副秘书长、政策研究室主任(其间:2000.05-2000.12浙江省经济管理研究班学习,并赴美国培训);
2001.03—2003.06,绍兴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党组成员(正处级);
2003.06—2006.01,绍兴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
2006.01—2006.04,新昌县委书记,绍兴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
2006.04—2010.02,新昌县委书记;
2010.02—2013.11,绍兴市委常委、绍兴县委书记;
2013.11—2014.05,绍兴市委常委、柯桥区委书记;
2014.05—2017.11,绍兴市委常委、宣传部长(2017.11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7年11月17日,据浙江省纪委省监委消息:浙江省绍兴市委常委、宣传部长何加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审查(调查)。
依法双开
2017年11月,经中共浙江省委批准,中共浙江省纪委、浙江省监察委员会对绍兴市委常委、宣传部长何加顺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监察调查。
经查,何加顺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对其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不按规定交纳应由亲属个人支付的费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何加顺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背弃入党初心,背离党性宗旨,丧失理想信念,迷恋奢靡享乐,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涉嫌受贿犯罪,其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给党的事业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共浙江省委批准,中共浙江省纪委、浙江省监察委员会决定给予何加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免去何加顺绍兴市委委员职务,终止其浙江省第十四次党代会代表资格、绍兴市第八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何加顺违纪所得;将何加顺涉嫌受贿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审查、调查期间,何加顺在本人撰写的忏悔录中反思到,由于理想信念出现动摇,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渐渐地放松了警惕,经受不住各种诱惑,清正廉洁、艰苦朴素的作风丢了,共产党员应保持的不谋私利和特权的界限渐渐地破了,逐步成为个别企业老板手中的牟利工具。思想蜕化带坏家风,在没有管住自己的同时,对家属也疏于管理,个别企业老板甚至通过家属向自己输送利益。究其根源,是宗旨信念出现问题,背弃了自己入党时的铮铮誓言,廉洁防线彻底坍塌,党性原则彻底丧失。愧对组织,愧对人民,愧对家庭!
公开审理
2018年4月11日上午,绍兴市委原常委、宣传部原部长何加顺受贿案在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该案由浙江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1月23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公诉机关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3年下半年间,被告人何加顺利用担任绍兴市委常委、绍兴县委书记、柯桥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房产销售、项目建设等方面的请托事项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59.099万元。被告人何加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何加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何加顺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深刻反省、自责,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判决
2018年7月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何加顺犯受贿罪,被处以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随案移送的8件贵重物品和退缴的196万余元赃款,均被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