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社会组织是指体育社团(包括项目和人群协会)、体育民办非企业单位、体育基金会、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包括健身活动站点、团队、网络组织等)等以发展群众体育为目的非营利性组织。
体育社团
社团是指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社会组织。体育社团就是以体育运动为目的或活动内容的社会团体。
体育社团有如下性质:民间性:社会团体无论学理上还是法理上都确定为民间组织,这是体育社团的基本社会定位。非营利性:体育社团不能以盈利为目的,虽然一些体育社团从事经营活动,但最终目的仍然必须是为了扩大体育社会效益。互益性:体育社团成员要在所组织的活动中互利互惠,这也是社团成立的出发点。同类相聚性:体育社团是一种围绕体育的某种性质的人们的集合,或进行同一体育项目或开展共提供联谊交流。
体育社团的基本功能是:代表群体参与政治活动,协助政府体育部门完成某些政府职能,发展成员在体育知识、技术、技能方面的素质为成员寻求体育机会,护成员的个别权益和群体权益。
体育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概念在中国最早出现在1998年,而实际上,类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机构在中国很早就有,只不过那时被称作民办事业单位。1998年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次使其正式成为法律上的概念。2000年,《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国家体育总局通过并发布施行。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常简称为体育民非。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联合发布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以开展体育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民办中心、院、社、俱乐部、场、馆等社会组织。
根据以上规定,体育民非主要从事以下五类业务:(一)体育健身的技术指导与服务;(二)体育娱乐与休闲的技术指导、组织、服务;(三)体育竞赛的表演、组织、服务;(四)体育人才的培养与技术培训;(五)其他体育活动。因为体育民非天然的体现非营利性的特点《办法》同时规定,体育民非获取发展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接受捐赠、资助;(二)接受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委托项目资金;(三)为社会提供与业务相关的有偿服务所获得的报酬;(四)其他合法收入。在我国,体育民非的主要存在形式是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各类民办武校等。
体育基金会
体育基金会是基金会的一种,与其他基金会相比,体育基金会作为体育慈善的主要运营机构更有指向性地支持和发展体育慈善事业。体育基金会也可分为公募体育基金会和非公募体育基金会。
公募体育基金会属于公共筹款型基金会,主要靠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公开募捐活动获得资金,以从事体育公益事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集资金的地域性又可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全国性的公募体育基金会,其募捐的地域范围在国内是不受限制的;地方性的公募体育基金会只能在其注册的省级行政区域内进行募捐。截至2013年,我国有公募基金会1368家,其中公募体育基金会26家,占1.9%。在26家公募体育基金会中,全国性体育基金会有3家,分别是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原名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和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其余23家为地方性公募体育基金会。
相对于公募体育基金会,非公募体育基金会可以理解为独立基金型的基金会。我国非公募体育基金会主要是在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颁布后,伴随着北京奥运的契机大量成立的。除早期成立的四川省发展职工体育基金会外,新成立的非公募体育基金会主要分布在沿海发达地区,业务主管部门也更多地选择除体育部门外的其他政府部门。非公募体育基金会受法律规定,不得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其资金来源主要是接受特定对象的捐赠资金及资金的增值,以此从事体育公益事业。截至2013年,我国非公募基金会2031家,非公募体育基金会共有20家,占0.98%。在20家非公募体育基金会中,全国性体育基金会有2家,分别是萨马兰奇体育发展基金会、桃源居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另外18家为地方性非公募体育基金会。
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
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是指群众自发成立的,以不同体育兴趣、爱好、目的聚合在一起的群体,开展丰富多样的体育活动,通过学习、练习、竞赛、展示交流等活动使社会的个体通过体育健身活动凝聚成为最广泛的体育参与群体。
由于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开展的活动形式多样、参与方式简便、活动场地就近而容易得到大众的认同,体育健身活动构建了和谐社会的基础,也强化了民众参与健康文化活动的意识,其倡导的自我管理、自我协调的管理方式,客观上培养了公民参与管理社会的能动性。这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政府与社会组织职能的转变。
自发性群众组织在法律地位上还是“空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宏观制度环境是一种有利于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生长的环境,这也是这类组织得以迅速发展的原因。但中国对体育社会组织管理采取“双重管理”,造成了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难以登记注册成为社团,而部分省市试行“备案”制的规范性还在探索过程中,这就导致了大量的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客观存在,又游离于社团的大门之外,不具有法律上的“合法性”。同时,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数量庞大,这些组织活动较为松散,难有固定场所,管理难度较大,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监督、评估和自律机制缺失,一定程度上构成了潜在的不利于社会稳定发展的因素。
部分地方政府尝试采用备案制对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进行管理。备案制主要是解决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的合法性问题。当前,一些地方对于原先双重管理体制有所突破,由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担任备案管理机关。广东、江苏开始试行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备案制,备案制的推出既有利于管理机关及时了解社会团体的发展情况,对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的结构和总量进行宏观调控,有针对性地实施工作指导,也有利于掌握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的动态,以便于有效引导和规范化发展,更好地做好站点的培育、资助工作。从规范和便于开展活动看,将备案的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纳入到各级政府扶持和服务的体系中,引导和规范自发性群众体育组织向社团组织发展,是符合当前国情的一条路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