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法学
介于法律科学和体育社会科学的边缘学科
体育法学是揭示体育法律社会现象和体育法律规范产生发展的内在规律性以及他们内在机制的综合性交叉学科,是介于法律科学和体育社会科学的边缘学科。它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研究体育法律社会现象的一门新兴的法律科学,属于法学理论体系中的分支学科,在体育人文社会科学中也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概念
体育法学是揭示体育法律社会现象和体育法律规范产生发展的内在规律性以及他们内在机制的综合性交叉学科,是介于法律科学和体育社会科学的边缘学科。它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研究体育法律社会现象的一门新兴的法律科学,属于法学理论体系中的分支学科,在体育人文社会科学中也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研究对象
它主要研究体育法律的本质、形式、特征和作用;研究体育法律的产生、发展及其消亡的规律;研究体育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研究制定体育法律规范、执行体育法律和构建体育法律关系,以及运用体育法律为社会服务等问题。
历史现状
体育法学是随着体育运动的不断进步而发展的。20世纪60年代起,体育法学研究随着世界各国体育立法热潮的兴起而出现,到80年代,出现了一些专著,如B. 乌瓦洛夫的《体育运动的法律问题》(前苏联)、J. 达尼斯的《体育与加拿大的法律》(加拿大)、J. 奈夫西格的《国际体育法》(美国)、A. 里森的《体育运动有关法律问题责任与保证》(法国)、T. 祖特的《有组织的体育运动法律问题》(德国)、G. 尼格德的《体育法指南》等。1992年,国际体育法协会(IASL)在雅典成立,每年举办国际体育法大会,成为促进体育法学研究的重要国际组织。
我国的体育法研究起步较晚。1980年,全国体育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体育建立、健全体育法规,拟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体育法草案。一批学者开始进行体育与法律相结合的理论探索,进行体育法学的专题研究。1984年石刚的论文《体育法学》和谭华的论文《试论体育的权利和义务》相继发表,两篇专论的发表标志着我国学术形态的体育法学研究开始进入创建阶段。体育1987年,民间学术组织体育法学研究会成立。1994年姜仁屏主编的《体育法学》专著正式出版。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颁布后,我国体育法学研究进入发展阶段。汤卫东的《体育法学》、董小龙的《体育法学》、周爱光的《体育法学导论》等专著也相继问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有着多项体育法方面的选题,获批国家体育总局(原国家体委)体育社会科学和软科学立项中的体育法课题更是呈规模化的增长;1995-2005年十年间各种期刊有关体育法方面学术论文的年均发表量,达到1995年前的8倍之多;一些单位开始成立体育法研究机构,增设体育法学课程、培养体育法学专业方向研究生以及出现体育法选题的学位论文;体育法学研讨活动形式也逐渐多样化,研究领域逐渐开阔,针对具体体育现象的法理探讨逐步增多,为体育法制决策服务的应用特色日趋明显。
研究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体育法制建设的健全;
第二,有利于推进体育事业的发展;
第三,有利于体育法学学科建设的加强。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1-17 10:16
目录
概述
概念
研究对象
历史现状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