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周转金是指
企业从各种规定来源取得的、用于职工住房各方面开支的,除
公益金、住房折旧和
住房公积金以外的
住房基金。在帐务处理上,它既是表外科目“
住房基金”的构成内容,也是
资产负债表的构成内容。
(一)取得 1.结余转入。
企业原将住房周转金在其他科目核算的,使用“住房周转金”科目时应将结余数转入,借记有关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
2.自补。
企业经财政部门核定从成本费用中列支提取时,借记“管理费用——
住房公积金”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
3.
企业取得出售住房净收益转入。企业出售职工住房的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形成出售净收益,应转入”住房周转金”科目。
4.
其他收入。
企业取得住房
租金收入、
住房租赁保证金、拨入住房资金、拥有部分产权住房出租或出售的分成收入,以及出售住房使用权收入等,借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
企业已出售使用权的住房,不得因之冲减
固定资产的
帐面价值,除照提折旧外,应将该类住房单独作为一类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另外,
企业因建房资金不足,经批准向住房信贷部门、“中心”委托的
金融机构借入建房
贷款,借记“
银行存款”科目,贷记“
长期借款”、“
短期借款”等科目。归还时,作相反分录。
2.发放提租补贴及住房困难补助。发放时,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
应付工资”(随工资发放部分)、“
现金”等科目。
3.支付建房借款利息。已办理
竣工决算的住房借款,应由住房周转金负担的利息,计算时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
预提费用”(
短期借款利息)、
4.退还
住房租赁保证金。职工承租住房向
企业交纳的
住房租赁保证金,按规定应计入住房周转金。如果租赁关系因故终止而且需要退还该
保证金时,则应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
现金”等科目。由于
租赁保证金具有往来帐款性质,所以计入住房周转金收入后,应另外设置
备查簿单独登记,发生承租人以保证金冲抵
租金的,可不作帐务处理,但必须在备查簿中进行记录。
5.支付职工住房维修、管理费用。
住房制度改革后,
企业住房基金应自求平衡,企业所有用于住房方面的
支出,均应在
住房基金中统筹安排,不得挤占其他
生产经营资金。另外,
企业住房基金来源中,
租金收入已包括了维修、管理费用的因素。因此,《制度》规定
企业职工住房维修、管理费用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支付时,应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
6.购买住房或住房使用权,弥补出售住房净损失。这两方面
支出的财务与会计处理,我们将在本文下一部分单独介绍。
发生住房周转金增加、减少的各类事项,除凭有关分录在“住房周转金”等科目记录核算外,还必须在“
住房基金”备查簿的贷方或者借方进行登记。
收取住房租赁保证金,公有住房的产权单位,为了筹措住房建设资金和维修管理资金,抑制对公有住房的不合理需求,在住房租赁时所采取的一种经济手段。承租人只有按规 定的标准向产权单位交纳一笔资今后,力可取得住房使用权。从国内各城镇实践的情况看,住窍租赁保证金的平均标准一般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一50元。但住房租赁保证全的标准与房屋造价之间无必然的从系,多数是按“利息”(或利息加租金)等于维修费加管理扒的基本要求测定出来的。
三是在操作上简便易行。应该指出,保证金制度在经济主系不甚完善、法制还不够够健全的条件下,能发挥较大的作用。当经济关系日臻完善,法制已经健全,它的作用必然削弱。实行住房租赁保证金,只是
住房制度改革进程中的一种过渡性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