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职业称谓,指受过专业教育的培训、具有房地产或其他资产估价经验、经考试获取政府颁发的房地产或其他资产估价资格,并在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后,能从事房地产或其他资产估价业务的专业人士。
土地估价师
土地估价师又称不动产估价师,考试内容包括《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 《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 《
土地估价实务基础》 《
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 《
土地估价相关知识》其中土地估价师通过全部考试后获取土地估价师资格,需实践两年后注册。
任职资格
(1)执业技能。土地估价既是一门学科又是一门艺术,要求土地估价师除了擅长本专业外,还要掌握
城市规划学、建筑学、土壤学、房地产、会计学等相关知识和技能;以及估价业务能力、咨询能力、估价报告审核、评判能力等。
(2)职业道德。作为一名执业的土地估价师,要想更好地为委托方服务,就要具全面的土地评估理论与过硬的专业技能以及良好的职业素质,能坚持原则、讲究策略,能做到合法、公正、公平、公开、客观,不因一时一事毁掉自己和公司的信誉和诚信。这就要求执业的土地估价师既坚持政策的原则性,又要有做事的灵活性。对政策方法的解读和诠释能力要在实践工作中不断地培养,掌握土地估价的艺术和方法,掌握辩证的思维。
(3)通用能力。土地估价师除了业务技能的必备要求外,还应在平时的工作中不断训练,掌握职业的方法与社会能力,可以要求土地估价师系统的学习《职业方法能力》、《职业社会能力》;要求更高级别的土地估价师学习《管理学精要》、《项目管理》、《质量管理》等,掌握管理中相关的方法,训练创新意识与能力;还可利用编制核心业务实验任务书来考核与指导各层级土地估价师的实践操作能力,并在此实战训练过程中,让其发挥自主能动性找到问题与不足,有针对性地进行改善,使能力得到不断的提高。
房地产估价师
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
全国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科目包括《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评估理论与方法》、《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风险类型
1、民事赔偿风险 。《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100 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房地产价格评估过程中,因违法违纪或者严重失误给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有权向签字的房地产估价师追偿”。
2、行政处罚风险 。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款规定,“与委托人串通或故意做不实的估价报告和因工作失误, 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注册单位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暂停执行业务、吊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并可处以罚款”“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但不超过 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刑事处罚风险 。《刑法》第 229 条第 1、2 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对“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阐述。
风险防范
1、加强法制学习,提高法律意识 。 许多房地产估价师埋头钻研业务知识,对估价规范、估价技术、估价参数耳熟能详,但对法律知识却知之甚少,导致难以把握对与错、是与非、合法与违法以及罪与非罪的界限。 作为估价师,必须学习有关的民法、经济法、合同法等民事法律知识,也要了解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律常识,就可以在心目中树立起一道是非界线。
2、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 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和方法,客观对估价对象进行评估,维护委托人的正当权益。
3、保证估价结果的合理性。 提高估价结果的合理性是防范执业风险的核心措施。 最根本的一点,就是正确把握市场,以市场信息为依据进行评估, 各项参数的确定要依据市场行情,尽量避免主观决定;估价结果要贴近市场行情,不能偏差太大。 需要估价师平时下功夫去收集、整理市场信息,并将其应用于评估实践中。
4、提高估价业务委托合同的质量,明确约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 有些风险是由于委托方和估价方责任未明确造成的。 而有效防范此风险的方法是提高估价业务委托合同的质量,明确约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估价业务委托合同是进行估价的依据之一,它明确了委托方和估价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承担的责任,必须由委托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务必在委托合同中写明。
5、加强同行间的沟通与合作 。不同的估价师所具备的估价专长不一样,估价机构也是如此。 通过同行的相互合作,可以取长补短、相互借鉴、互通信息,对一些难度较大或比较新型的评估业务可以共同探讨研究, 在做出高质量的评估报告的同时,也分担了风险。
注意事项
鉴定估价师与估价员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和统一证书。鉴定估价员的鉴定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研究确定。凡在旧货行业从事鉴定估价的人员,均可在自愿的基础上分别向
中国旧货业协会和所在省(市)旧货业协会(尚未成立旧货协会的其工作暂时由商务主管部门承担)申报所要考试鉴定的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