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及其
分支机构从事传销的,应当预先向其原登记注册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由其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经审核合格的,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申请传销的企业应当向核准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分支机构《
营业执照》;(3)企业状况,包括
投资规模、生产场地、技术条件、分支机构等;(4)传销运作方案,包括参加传销的条件及手续、传销员的报酬计算方法、退出传销的办法、传销员的行为准则和培训管理办法及有关材料;(5)申请传销的地区;(6)传销产品品种、型号、商标;(7)传销产品的
质量检验合格证明;(8)传销产品的
成本价格的销售价格;(9)退货、
索赔和售后服务办法;(10)传销企业与传销员的合同样本、传销员证样本;
国家工商局对批准的多层次传销企业或者单层次传销企业分别颁发《多层次传销经营核准证书》和《单层次传销经营核准证书》。经批准的多层次或者多层次传销企业,应当自收到核准证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的变更登记;增加或者减少传销的分支机构、变更传销产品品种范围或者终止传销的,应按申请传销的程序办理有关变更经纪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