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哥”,
商标由广州威尔曼药业公司注册。国家商标局于1998年6月受理,2002年6月21日,广州威尔曼的“伟哥”商标通过国家商标局初审进行公告。
此商标最早应用在该公司的用于治疗男性勃起功能障碍的“
甲磺酸酚妥拉明快速分散片/
胶囊”上,于2003年9月初正式上市。
2004年该商标由广州威尔曼药业公司转让给
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伟哥”商标的持有者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将伟哥商标(商标号:1911818号)许可给白云山金戈使用,于2023年9月1日授权到期,不在续签。
“伟哥”商标案始于1998年,
辉瑞公司研制生产的抗ED(男性性功能勃起障碍)特效药“Viagra”刚刚问世,“伟哥”一词就被国内媒体作为该药物的俗称。随后,广州威尔曼药业公司抢先在中国注册了“伟哥”这一中文商标,使得辉瑞公司的“Viagra”在进入中国市场时只能注册为“万艾可”。于是,双方便开始了争夺“伟哥”商标的“拉锯战”。直至2005年下半年,这场漫长的“拉锯战”仍未见分晓,辉瑞公司决定将广州威尔曼药业公司告上法院。辉瑞公司称,媒体早自1998年起就采用了“伟哥”一词进行大篇幅的报道,并特别指向该公司的“Viagra”,该药品与“伟哥”具有对应性和一致性。2006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辉瑞公司无法证明“伟哥”为其未注册驰名商标,所以,对该商标不享有商标法规定的合法权益,驳回辉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