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责任是对被审计单位而言的。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 被审计单位负有以下会计责任: 建立和健全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 保护本单位的资产安全和完整; 保证提交审计的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和完整。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应写入
审计业务约定书中, 以示负责。
企业的会计信息是企业管理者的
经营决策、潜在投资者的投资决策、
债权人的贷款审核及其他
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的重要依据。如果由于会计信息的失真造成各有关利益主体损失时,就会追究相应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会计人员需承担相应的会计责任。就这个问题我们应该认识到:
一、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是对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据悉,
纳斯达克上市公司――中国
网易的
股价跌幅超过10%,该公司称过去的会计违规问题可能遭到美国证交会的起诉。可见如果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将会极大地损害国家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职工个人的,甚至单位自身的
经济利益。因此,对会计活动的运行就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可操作的约束力规范,这是各方面利益关系者的客观要求,也是经济发展,与国际接轨的客观要求。
二、单位负责人是影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重要因素之一。事实上,
会计数据并非完全可以由会计人员控制,会计人员一般也很少主动提供虚假会计资料。而单位经营业绩好坏是和单位领导者休戚相关的,有些单位领导或为完成考核指标、粉饰政绩,或为经济利益逃避
债务、逃避税务征收,或为获得投资、贷款等,而强令会计人员伪造、篡改会计数据。而会计人员作为企业的聘用人员,与单位领导本就属于上下级关系,大多数会计人员对领导伪造、篡改会计数据要么是无奈顺从,要么是敢怒不敢言,从而使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由此可见,
财务制度、法规能否得到应有的执行效果,领导是关键。通过明确和加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主体地位和法律责任,以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会计法也提出并且强调了几点:
当然了,我们说单位负责任也是
会计责任人,并不意味着会计人员对造假或违规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新修订的《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
会计监督”。如果出现
会计造假,除了追究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外,负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同样也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而且新《会计法》将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责任的主体,并不意味着在一切情形下,主要的会计责任都应由单位负责人来承担。会计责任的承担或分担要视个案的具体情形而定。当造假行为是会计人员为了自己的私人利益而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或挪用了单位的财产,要单位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就显得不公平。犯错误的会计人员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单位负责人视其是否尽到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保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应有义务,只承担失职或监管不严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