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单位
有一定的资金,能独立开展业务活动,编制会计核算的单位
会计单位指有一定的资金,能独立开展业务活动,编制会计核算的单位。会计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有一定的资金。不论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活动,都必须有一定的资金,如财政部门拨给企业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劳动者的股金等。对这些资金,企业单位依据国家的计划、制度、规定和法令,有权分配和使用。(2)能独立开展业务活 动。即在国家统一领导下,有独立行使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力。包括计划权: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有权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方针,拟定措施,编制计划; 财权:即根据本单位的资金情况,有权独立使用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和专用基金,处理多余、积压的物资,支配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一部分盈利; 物权:即根据批准的物资供应计划,有权选购一部分物资,直接和有关单位签订供销合同。人权:即根据国家劳动的政策和计划,保证劳动者的地位和物质利益,有权调配、使用职工,提高劳动生产率。(3)编制会计决算。根据国家财政银行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会计单位应有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会计人员,在当地银行开立帐户,进行往来结算; 对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活动,运用会计方法,进行全面、完整、系统的核算;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收抵支,计算盈亏或自负盈亏,在其他活动中,量入为出,厉行节约,收支相抵,略有节余,定期 (月或季) 编制月、季年度决 算。
会计单位按其活动的内容,有企业性会计单位,如工业企业、农林业企业、建筑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商业企业、对外贸易企业等会计单位; 有事业性会计单位,如科学技术事业单位、教育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单位、卫生事业单位、城市公用事业等会计单位; 此外还有行政会计单位。在企业性会计单位中,包括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化公司;如企业化的专业工业公司或总厂。会计单位在法律上具有“法人”的地位。根据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按工商行政管理办法经审查批准并注册的单位,就取得“法人”资格,具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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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11-07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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