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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展览会公约》:于1928年11月22日在巴黎签署,并经1948年5月10日、1966年11月16日、1972年11月30日《议定书》和1982年6月24日及1988年5月31日《修正案》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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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展览会公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协调和管理
世界博览会的建设性公约。最早由法国政府于1907年首先提出号召,1912年,德国政府响应并召集起有关国家政府,开始为公约的制定做准备。不少国家政府积极响应,纷纷表达了确立举办世博会规范的愿望。1912年柏林外交会议使得建立一个协调和管理世界博览会的国际性公约成为了可能。但是,1914年
第一次世界大战使这个外交协议遭到夭折。
1920年,有关国家政府再次将制定公约之事提到议事日程。经过多年的努力,1928年11月22日,来自31个国家的代表在由法国政府召集的巴黎会议上,正式签订了《国际展览会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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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展览会公约》明确了举办
世界博览会的目的:世界博览会是一种展示活动,无论名称如何,其宗旨在于教育大众。它可以展示人类所掌握的满足文明需要的手段,展现人类在某一个或多个领域经过奋斗所取得的进步,或展望未来的前景。
《国际展览会公约》明确规定了世博会的分类,举办周期及参展者和组织者的权利和义务。也明确了成立《国际展览会公约》的执行机构——国际展览局及其工作职能。 《国际展览会公约》同时规定,对世界上不发达国家的参展,主办国有义务在参展费用方面给予免费或优惠,并对有些不发达国家给予一定的资助。例如,除免费提供场地外,在展台设计、施工、布置和参展人员费用上给予补贴,让一些经济困难的国家也能参加世博会。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和举办世博会中呈现出的不同问题,《国际展览会公约》在1948年5月10日、1966年11月16日、1972年11月30日、1982年6月24日、1988年5月31日经多次调整修改,并以《修正案》增补,使《国际展览会公约》不断完善,也使世界博览会的分类和举办标准不断合理和科学。
A.
中国商业联合会《会展活动管理暂行办法》B.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